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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佛教倫理學看墮胎行為(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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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倫理 |
釋堅意 目錄 一、 前言 二、 墮胎是殺生 三、 墮胎合法的影響 1、現代社會墮胎的情形 2、墮胎合法對社會的不良影響 四、 兩難問題 1、懷孕將導致婦女死亡 2、因姦成孕 3、畸型兒 五、結論 一、前言 台灣現在的社會,正邁向民主,而事實上也是處在民主的青澀期,學習完成民主的自由,但是許多進退尺度判別的拿捏並未成熟,所以形成極大的尷尬,甚至造成傷害。 每於八、九月,媒體總會出現青少年「墮胎潮」這樣的新聞,可見「性開放」在青少年當中,成為一種潮流,青少年們在交往過程,也認為異性的對方,若無性經驗,則表示:一、可能有身體上的缺陷。二、可能人際交往情況不佳。也即指「性經驗」成為檢驗異性的受觀迎度及生理上的判別。所以上一代的父母、老師在各種角色的扮演,已由教導孩子不可有婚前性行為的觀念,邁向交往時要如何避孕及避孕的方法。 社會上對於墮胎仍處於諍議中,佛教的平等與慈悲觀念,在時代的流脈中,對胎兒一直持有不殺生原則,五戒中的第一戒即不殺生,但是當遇到懷孕將導致婦女死亡、畸型兒的發現、以及因姦成孕,這些兩難的問題會令人陷入困境。 墮胎在現時代的道德需要為何,筆者藉此文的探討,說明墮胎諍議的認定,墮胎所形成的問題及懷孕將導致婦女死亡、畸型兒的發現、以及因姦成孕,這些兩難問題的探討,提供佛教徒對墮胎問題的認知及立場的確立,也對兩難的問題提出佛教的看法。 二、墮胎是殺生 一般對於墮胎的諍議,有幾點:一、胎兒是否為人;二、墮胎者對生命權的論述;三、訴諸道德。 1、胎兒是人 胎兒的成長發育如下:
在墮胎的倫理爭論中,胎兒是否為人,胎兒的地位居於絕對關鍵的地位,若胎兒是人就是殺人,若胎兒不是人,墮胎只是處置孕婦身體一種醫療情況而已,如同一般的外科手術。[2]爭論由此產生,以下就生物學、胎兒是否有感覺及佛教的觀點來探討:
1、首先由生物學的角度,認定受精時起,便屬於生物上的人分類的個別獨立的一份子,因為他是獨立的個體,不屬於母親的部份,更不可能到脫離母體的那一刻,才突然地轉變為人類個體。認為胎兒是獨立個體,因為自受精卵、胚胎、胎兒、幼兒、青少年到成人乃是一個連續性的發展階段,所以具有生命權。[3]連續性的觀念就如幼兒雖未成長成人,尚不能為國家盡義務,但是一般已開發的國家對幼兒是有法律上的保護,我們也稱幼兒為國家未來的主人翁,會重視幼兒的培育是因為連續性,幼兒連續性的成長,會成為成人。因此胎兒只是幼兒連續性的往前推移,也因當受到尊重。 2、胎兒是具有感覺,胎兒自第五週就有感覺,因此以消極功利主義,主張道德的行為就是儘量少痛苦的產生,這樣的立場而言,墮胎時令胎兒感覺到苦的同時,實已奪取他的生命,所以也等同是奪取生命權。[4] 3、佛教的觀點: 識與名色,名是指精神、色指生理物質,總合成為有情整體。 〈阿毗達摩順正理論〉中有說明:「識與名色。更互為緣義。為據前後。為約俱生。識緣名色。亦據前後。名色緣識。唯約俱生所以者何。識入母胎故。與羯剌藍合。成有情身。故識緣名色。亦得有前後。非名色合已更結餘識。非識未已起名色為緣故。唯約俱生。有名色緣識。識支唯一故。」 說明有取識是生命的中樞,入胎後胚胎形成,於生命的同時執持身根,於死亡時識便離開,識與色是同時具存。這說明佛教的觀點,認為懷孕的剎那已具有生命,所以認同墮胎是殺生。 以上生物學、感覺及佛教的觀點,都認定胎兒是人,所以墮胎則是殺生,由以上的三個觀點可証實。 雖然佛教認定墮胎是殺生,但是社會抵擋不住墮胎的風潮,佛教積極的護生精神,是以人間佛教為表現,是關心當下社會的問題。我國的優生保健法更是墮胎殺生的助手,所以以下就社會的墮胎情形,以及墮胎合法的情況加以說明。 三、墮胎合法的影響 1、現代社會墮胎的情形 台灣每年有三十至五十萬女性墮胎,而世界上每年有五十萬婦女因人工流產不當而死亡,這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自從R-U486出現後,讓墮胎更方便、也更便宜,但也不是絕對安全。有些案例顯示,服用RU-486的孕婦,身體健康受到傷害,甚至有致命的危險。根據中華民國婦產醫學會在八十七年的調查,服用RU-486的孕婦有二人死亡、十八人子宮外孕、六十人併發內膜炎、三百八十六人因無效而必須再施行人工流產,並有一百多人大量出血。………RU-486不能單獨視為一種藥品,應視為一個人工流產醫療行為的一部分。[5]台灣每年的墮胎年齡卻仍不斷的下降,尤其每年新學期的開始,於八、九月間媒體總會出現青少年「墮胎潮」這種聳動的新聞。青少年的墮胎情形,據婦產科醫師表示,青少年性行為開放,但對性知識的迷惑,當性行為後有懷孕現象,為了躲避父母的責罵,自行到醫院墮胎,一旦被醫師要求請父母陪同就醫,就絕對不會再回到醫院來。而會去找願意非法墮胎的醫生或用墮胎藥「善了」。例如杏陵基金會的「性諮商」專線,過去五年來共接獲近四千通性諮商電話,輔導年齡層以四十歲以下的民眾為主,佔七成六。在青少年的輔導方面,輔導人員在五年前,還會接到因偷嚐禁果有罪惡感的求助電話,現在則多接到詢問避孕、墮胎的電話,甚至有些少女還劈頭就說,已吃了RU486,詢問是否還要看醫師。[6]加上青少年可以透過網路,在黑市以一顆三千元取得RU486,兩天即可到貨,這樣的情況不免令人擔憂。 觀看墮胎情形的嚴重並非只發生於青少年的身上,乃至一般已婚婦女,對自身及時代的考量下,對胎兒的生命也產生極大的威脅。隨著時代的改變,養兒防老的觀念早已不存在。觀看失業率的上升,對於現代的婦女撫育下一代的意願也在改變中。例如基層婦產科醫療院所近幾個月以來,均發現產子數大幅滑落,前往進行人工流產數卻有爆增趨勢,遠遠凌駕生產數;某些地區醫院更證實呈現倍數成長,分析原因千篇一律是失業、工作不穩定,活在裁員恐懼中,對未來的不確定感讓夫妻不敢生養孩子,部分甚至在先生的堅持下被迫墮胎。[7] 台灣處在出生率降低,平均年齡的提高,已漸漸邁向老化。即使如此,國家對每年大量的墮胎事實作法律的因應和跟進,所以出現了「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允許墮胎的各情況: 第一款: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第二款: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第三款: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第四款: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第五款: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第六款: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第六款使我國成為世界上墮胎規定最寬鬆的國家,等同於可自由心證去合法殺人,其嚴重性與不合理性不言可喻。據統計台灣每年將近95%的墮胎案例,是在「母親健康」、「胎兒健康」、「非強暴懷孕」下實施,奪去30至50萬無辜生命。墮胎對倫理道德、社會風氣均有嚴重影響。然而,在現今台灣的功利主流思想中,並無法禁絕所有的墮胎,但至少應該可以推動有條件的限制墮胎。[8] 2、墮胎合法對社會的不良影響 「墮胎合法化」會對社會產生一些弊端,例如對已婚夫婦來說,設若他們有了兩個孩子了,而不想再生第三胎時,在墮胎未合法化之前,多少得注意避孕。而在墮胎合法化之後,可能會由於心理上的鬆弛,而增加了非意願懷孕的機會。而對未婚女子來說,「墮胎合法化」會導致性觀念或貞操觀念的淡泊;而相對的,對男性的放任和不負責的態度,必然形同鼓勵。因此墮胎合法化,後導致人們對生命價值觀的偏差。[9]除了青少年的無知、婦女的壓力形成之下,每年所犧牲的生命已無可統計,加上優生學健保法,據估計,在台灣採用絨毛採樣術(懷孕十週後)、羊膜穿刺術(懷孕十六至十八週)和新進之子宮沖洗術(懷孕十二週)來鑑別胎兒性別的情形非常普遍,每年因此被打掉之女胎,保守估計約有千名之多。除了嚴重違反道德倫理,更使得被「篩檢」的胎兒受到不必要之危險,例如在實施子宮沖洗術時,雖然手術時短,簡單三日內即可知道結果,正確率圈不高,除易造成感染,更有使胎兒缺手缺腳。[10]所以應當對性觀念的教育加強,並給予尊重生命的觀念,這比起為了補救而行墮胎合法化更得當。 以美國為例,雖自一九七三年起墮胎即合法化,但至今將近三十年間,其墮胎數每年仍維持在九十萬左右;今年七月剛出爐的美國疾病管制局資料更顯示,其人數已下滑到八十八萬左右,約佔總人口百分之零點四。反觀我國墮胎數字卻年年上升,雖然我國人口只有美國的十分之一,但每年墮胎數卻有將近五十萬,約佔總人口百分之二點五,比例是美國的六倍之多。[11]所以現今有輔仁大學神學院院長艾立勤神父,發起各宗教人士以及社會有心人士連署,要求修正刪除「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六條:「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即可墮胎,此款成為可自由心證的合法殺人,非常不合理,應予刪除。同時建議應成立諮商輔導制度,減少因倉促墮胎引起的悔恨,墮胎前須先至諮商輔導機構,開立輔導證明書。輔導人員應提醒婦女,胎兒在任何情況下皆具有生命權,墮胎對身心傷害、能否有其他替代方案。輔導後至執行人工流產前要有一星期的沉思期。[12] 墮胎本身對婦女也會造成身心傷害。墮胎手術很可能導致婦女死亡或生理上受到傷害。曾動過墮胎手術的婦女,在生理上常會出現一些後遺症,或導致無法再生產的傷害。而在心理上,則會導致如沮喪,情緒不穩定的情況。此外,罪惡感的趨使,也會使婦女長久生活在陰影之下。例如台灣寺院超薦法會,常見婦女前往超度嬰靈,足以呈現婦女心中罪惡感的存在。 所以佛教更積極的處理方式,是大力倡導正知見,讓因果護生的觀點直入人心,產生防患未然的觀念才是解決之道。 既然墮胎是殺生,就一定不可墮胎嗎?當遇到兩難的問題時,佛教真正的護生精神應如何判斷。
[1] 邱仁宗《生死之間-道德難題與生命倫理》1988、09,台北:中華,頁74。 [2] 柯志明〈道德困境與虛己倫理:以兩種困境墮胎類型例的神學反思〉《神學與教會》第270卷第二期,頁323。 [3] 程明修〈胎兒與生命保障權保障主體之間憲法論証難題〉第12卷12期《東吳大學法律學報》90、12,頁15,引自於Herster aaO。 [4] 同上,頁17。 [5] 林陳柏,「RU486墮胎藥 引爆人權舌戰」,中國時報(台北),90年5月10日,焦點新聞。 [6] 吳慧芬,「性諮商 青少年真開放」,中時晚報(台北),90年4月8日,第四版。 [7] 林倖妃,「恐懼失業忍痛墮胎案例驟增」,中國時報(台北),90年4月27日,地方新聞。 [8] 輔仁大學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e-mail:[email protected] [9] 鄔昆如,〈對優生保健法的深思〉《哲學與文化月刊》,第一卷六期,73.06,頁366。 [10] 張家琪,〈人工流產的法、理、情-墮胎邊緣〉《法律與你系列》,1996.08,頁143。 11 張立明,「世界潮流?我們是墮胎先進國」,聯合報,91年7月23日,第十五版。 12輔仁大學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e-mail:[email protected] 從佛教倫理學看墮胎行為(下) 四、兩難問題 一般允許墮胎的條件大致而言,可歸納為三種: 第一,基於醫療的理由,如繼續懷孕會對於懷孕婦女的生命或身體有重大的危險。 第二、基於優生的理由 如確認胎兒有精神上、肉體上重大不良的遺傳疾病時。第三,基於倫理的理由,如通姦或強暴而懷孕。 我國的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三款、第三章第九條第四款、第三章第九條第五款,也就包含這三種情況。在社會上爭議中,已將這三種情況排除在外。但是認定胎兒是人,墮胎即是殺生的佛教立場,要如何面對這樣的兩難。 1、懷孕將導致婦女死亡 墮胎行為本身就是一種會產生「雙重效果」(double effect)的行為,一方面,墮胎行為一定會終止懷孕的狀態,並且使胎兒死亡,這是壞的結果;另一方面,如果可以挽救母親的生命,那麼這是好的結果。這兩種行為的後果均是可以預見的,因此這種行為之對錯問題,並不能僅由見到胎兒之死亡,就認定墮胎是錯的。也就是說,判斷一項墮胎行為之對錯,不能完全訴諸於胎兒之生命權利,而故意忽視孕婦的道德及權利地位[1]。佛教的緣起法說明一切眾生皆是平等的,支持不墮胎乃胎兒生命與母親生命同樣平等,但此時懷孕危及母親的生命,既然母親與胎兒的生命權是平等,就不能只站在胎兒的立場。 例如有一婦女,家中有中風的老父、有待照顧的老母,先生臥病在床,又有三個嗸嗸代哺的小孩,如今懷孕但會影響自己的生命,此婦女是這個家庭的支柱,面臨此種情景,又當如何決定? 2、因姦成孕 以佛教緣起法觀點,認為一切眾生都是平等的,當婦女受到強暴而懷孕時,胎兒與母親皆是無辜的,若要求母親將胎兒生下,交由社會福利機構;首先,懷孕十個月的期間,等同於無數次的讓婦女在面對受暴的痛苦。例如,對於一個因強暴而懷孕的婦女,她雖沒有肉體生命的危險,但是極可能為了要生下一個因性暴力而有的孩子,而毀掉她正常的一生,甚至她本有的婚姻或家庭。倘若受暴者是個少女或身心上皆無能自立的女性,又或者她與強暴者之間有人倫姻親的複雜糾葛等等,則艱難更加劇,此皆非旁人所能設想。當受害者面對這樣的困境時,身心接受極具的痛苦,此時旁觀的第三者,無權作負面的道德評價;當勸告受害者要有慈悲心,墮胎是殺生的同時,第三者本身即是不慈悲,不能感同身受受害婦女的苦。 憶發生於民國八十二年二月的一樁國中少女遭輪暴的案件,本案受害者被自己的好友(同班同學),因忌妒被害人品學兼優、容貌秀麗,而將之誘拐外出,遭三名與其好友同行的少年,以極不人道的方式凌虐施暴長達七、八個小時,導致身心嚴重受創,學業中輟,而且三度在家自殺獲救,經常想多吃安眠藥,希望一覺不醒,幾乎已喪失求生意念;其雙親將她送到國外療傷,仍無法使她走出性暴力陰影。[2] 對於這位少女不幸懷孕,我們有何建議?如果這位少女是我們的親人,我們又將如何? 性創傷對人的傷害更甚於毒品,因為這個傷已傷到人格裡去。[3]要求一個受暴的婦女延續暴虐的作用,是違背護生的平等精神,這對受害婦女極可能是惡上加惡。受暴婦女若能生下孩子,這絕對是一件善事。但是第三者無權要求他生下孩子。因此,作為一個非受暴者,我們確實可以堅持墮胎絕對是殺害無辜,但我們是否有權要求受暴者,必須無條件地延續暴力在她身上產生的後果,這是值得深思。[4] 3、畸型兒 胎兒的異常會為家庭帶來極大的困境,甚是父母一輩子的負擔,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人工流產應於二十四週內施行,但屬於醫療行為者不在此限」。根據統計,每六個先天異常的胎兒中,約只有一個會在法定中止懷孕期限二十四週前發現,有許多異常是隨著週數增加而被發現。當發現後被告知,會造成婦女及其家人極大的心理負擔,此時婦女會不斷的要求醫生為其墮胎,甚而動用全家,造成醫生陷入人情與法理的壓力中。[5]優生保健法第六條:「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實施人民健康或婚前檢查……並包括左列檢查:一、有關遺傳性疾病檢查」,此條至少表明政府有義務亦有權限,在必要時要求人民(包括孕婦)做有關遺傳性疾病之檢查,因為一般婦產科醫生很少會做超音波診斷,只有在二十週後才會發現大部分之異常,且較不敏感,故如能於更早期由主管機關依法主動替必要之婦女做檢查,必可將在二十四週內發現胎兒異常之比率大幅提高,且二十四週之規定,已較純醫學上具有存活能力之二十週寬鬆很多,若再放鬆,必定面臨一個問題,那就是引產出的胎兒,往往是個活胎,屆時到底醫生及母親要不要予以救治,如不予救治,則依法而論,系犯遺棄殺人罪,如給予救治,對當事者而言,豈非多此一舉。[6] 依上述,畸型兒的成形到達能辨識時,其墮胎對母親具危險性,引出的胎兒是活生生已成形的胎兒,身為母親的婦女怎下得了手。 五、結論 以佛教的五戒不殺生戒乃第一條,因此對於墮胎:胎兒的判定,是於受精當時識入即是人。因此佛教的判準,精卵結合時(受孕時)就是人,所以認定墮胎就是殺生。但現今的情況,不僅青少年沒有愛惜自他生命的觀念,就是已婚婦女也倍受生存的壓力,因此胎兒成為無辜的受害者,佛教說:「菩薩畏因,眾生畏果」,而經典中說人有三種殊勝:「憶念勝、梵行勝、勤勇勝」[7],基於這三點的潛在能力,應當提倡教育,給予正確的人生觀,讓婦女對性行為提高警覺,對性行為的避孕做好防範,受孕時能愛護自己與胎兒,尊重生命而起慈悲心,對自己的作為有承擔力。如此勝於為因應墮胎的情況,而將之合法化,大開殺生之門。 對於兩難的問題,以佛教的因果觀來看,今生所受的苦,是過去造的因今生呈現果,於果呈現的同時又落下新的因。所以應當給予當事人因果觀,當下接受是為未來造好的因;若太苦以致於無法承受而選擇墮胎,也是於明白中承擔自己所造下新的因,於未來也將受報。對於事實,是當事人要勇於面對的,所以就兩難的問題看法如下: 一、懷孕將導致婦女死亡,在生存權平等的情況下應讓婦女具有選擇權。 二、因姦成孕,女性在受強暴後,也有可能以極大的慈悲心接受胎兒,並無怨的將之撫養成人。但是,若無法做到,婦女也應具有選擇權力,可以不再無數次接受令他憶起受暴情景的胎兒,這才是真正的平等。 對於以上兩點,以佛教積極護生觀點,應給予面臨困境的婦女正確的平等、因果觀、讓她們自我衡量,對於果報的現起是當下承擔或未來承擔,以積極的態度面對。 三、畸型兒,畸型兒在發現時胎兒大多已成形,此時墮胎對婦女是有傷害的,對胎兒亦是不公平的,但這是一條漫長的路,要具備極大的愛心、耐心、慈悲心。 雖然法律規定在有遺傳性疾病、精神病,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者,是可以行墮胎,以佛教的觀點是讚成不殺生,因此即使是處於兩難的情況下,都希望能有慈悲心,而不傷害無辜的嬰兒。致於尊重權是在全體國民水平的提升,應於平日的教育中實施,所以國家當局者的決策關乎人民的生命觀念,因當甚深思考,讓人民不至於錯上加錯。對於第三者的立場,面對痛苦的受害者,可以給予適當的建議,但不應隨意將道德的罪名加諸於受害者,應當本著佛教護生的精神,以緣起性的平等性,站在母親與胎兒的立場多加客觀的思考,更能以「自通之法」[8]為正處於身心受苦的婦女著想,給予精神上的支持,更應給予勇氣讓她面對自己的行為與決定,讓她能在人生旅程有正確的人生觀,這才是積極的護生觀,也讓人類邁向健康的人生。 參考書目 大藏經 〈阿毗達摩順正理論〉《大正藏》,第29冊,頁530b。 專書 印順導師,《佛法概要》,81.01,台北:正聞,頁55。 邱仁宗,《生死之間-道德難題與生命倫理》,1988.09,台北:中華,頁74。 昭慧法師,《佛教倫理學》,90.08,台北:法界。 期刊 柯志明〈道德困境與虛己倫理:以兩種困境墮胎類型例的神學反思〉《神學與教會》第27期,第二期,頁323。 程明修,〈胎兒與生命保障權保障主體之間憲法論証難題〉《東吳大學法律學報》,第12卷12期,90.12,頁15,引自於Herster aaO。 張家琦,〈人工流產的法、理、情-墮胎邊緣〉《法律與你系列》,85.8,頁144。 鄔昆如,〈對優生保健法的深思〉《哲學與文化月刊》,第一卷六期,73、06,頁366。 博碩士論文 郭國斌《從美國墮胎議題的爭議論「生命權」與「自由權」的價值衝突》,文化美國碩士論文,90、06。 網路資料 輔仁大學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e-mail:[email protected] 「RU486墮胎藥引爆人權舌戰」,中國時報(台北),90年5月10日,焦點新聞。 報紙 吳慧芬,「性諮商青少年真開放」,中時晚報(台北),90年4月8日,社會綜合。 林倖妃,「恐懼失業忍痛墮胎案例驟增」,中國時報(台北),90年4月27日,地方新聞。 張立明,「世界潮流?我們是墮胎先進國」,聯合報,91年7月23日,民意論壇。
[1]郭國斌,《從美國墮胎議題的爭議論「生命權」與「自由權」的價值衝突》,文化美國碩士論文,90、06,頁74、75。 [2] 聯合報,2001年8月4日,第九版。 [3] 聯合報,「性創傷 痛到人格裡去」,2001年8月4日,第九版。 [4] 柯志明,〈道德困境與虛己倫理:以兩種困境墮胎類型例的神學反思〉《神學與教會》,第270卷第二期,頁329。 [5] 張家琪,〈人工流產的法、理、情-墮胎邊緣〉《法律與你系列》,1996、08,頁144。 [6] 張家琦,〈人工流產的法、理、情-墮胎邊緣〉《法律與你系列》,85.8,頁144。 [7] 印順導師,《佛法概要》,81.01,台北:正聞,頁55。 [8] 昭慧法師,《佛教倫理學》,90.08,台北:法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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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
《海潮音》第85卷第6期、第7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