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通識教育巡迴講座

玄奘大學「生命科技與生命倫理」課程大綱

生命倫理之討論基礎(二):宗教倫理學

(九十四年元月三日,於玄奘大學圖資大樓333教室)

釋昭慧

(玄奘大學宗教學研究所副教授)

壹 前言

生命科技,只是攸關生命的科學與技術,它研究各種生命科技領域的「實然」,但無法告訴我們各該領域的「應然」。因此必須藉諸倫理學與宗教倫理學的基礎理論而作檢視。

各種宗教哲學與思想體系,其倫理學說都可從最核心也最高層的基本原理,產生若干中層原則,從中層原則產生基本規範,從基本規範產生各種不同層級的法規制度,又在沿用各種規制以斷案之時,產生各種可供後來者依循的判例。

即使是類集種種成文法規的古今法典,背後也隱藏著該文化社會中最上層理論基礎的活水源頭,以及制訂法規所需遵循的法學原理。我們可以將世間法律或宗教戒律,大略擘分出各種如下之建構層次,這在法律學門而言,已是法哲學與法理學的學科範疇:

 

基本原理→中層原則­→基本規範→各種規制→各種判例

 

吾人在研究法律的時候,不宜忽略了它背後所隱藏的法哲學,而單只研究個別或局部的法規條文,必須深層推究條文背後的法理學與法哲學。依此可以深入瞭解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立法精神與立法原理,次而明瞭其基本規範――憲法,再而理解依憲法所制訂的民法、刑法、各種程序法,乃至更次層級的種種行政法規與種種判例。而政府部門、人民團體、企業團體或宗教團體,也必須援引這些上層法規以為依據,進而制訂內部法規。

世間法律是如此有層級性地逐漸形成,宗教戒規又何嘗不然?茲以佛教與基督宗教為例,簡述其戒律(誡命)教規之法哲學(兩大宗教倫理學之基礎理論),俾讀者更清晰地看到宗教戒規在生命倫理基礎理論上之的綱領脈絡。

貳 佛教倫理學概述

一、佛法之基本原理:緣起

緣起」(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或一般所稱因緣nidana,在體系龐大而內容豐富的佛教教義中,是最為重要的關鍵字key word,是最根源而核心的基本原理,也是佛法不共世間其他宗教的思想特色。釋迦牟尼佛zwakyamuni Buddha悟道而成佛的過程,即是以甚深智慧觀照人生,而印證了此一理則。[1]

緣起的定義如下:

如來離於二邊,說於中道。所謂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謂緣無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集。所謂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謂無明滅則行滅,乃至生、老、病、死、憂、悲、惱苦滅。

宇宙萬象,不論是人、事或物、景佛法中統稱為――dharma;巴dhamma,一切不脫因緣和合的法則。這樣的法則,不是佛陀創造出來的,但卻是佛陀在無師自悟的情況下,依智慧的洞察力而印證並教導出來的。所以說:

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2]

無論佛出不出世,萬法都循著這樣的法則而生滅運行;恆常如此,故稱法住,普遍如此,故稱法界

因緣二字,可以沒有太大的區別,都是指原因而言,若分言之,是構成一法的主要原因,則是此外的次要原因。大凡人事物態的成就與損毀,都是有因有緣的,所以緣起,不但指出了萬法生起的真象,也究明了萬法還滅的底理。亦即:緣起法依因待緣而生滅,故無永恆不變之性;依因待緣而存在,故無獨立主宰之性。

在這裡,我們要強調: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這原是諸法通則,生物、非生物、動物、植物都不例外。但是由於無生物並無生命現象,植物雖有生機,卻不如動物之有情識與情愛故名有情,梵sattva,感受苦樂的敏銳度高,所以佛法關切的重心,仍是以動物為主的有情

二、因果律與護生觀

――緣起論的道德原則

(一)從「實然」法則到「應然」規範

佛教教義中有兩大要點:第一是緣起論,第二是護生觀緣起論是精密的因果律,佛法以此為總綱,解明世間生成與還滅的原理,此中蘊涵著自作自受,共作共受的公正的原則。其次,護生觀是佛法中一切倫理規範的終極精神,此中蘊涵著消極的不傷害原則乃至積極的仁愛原則。而這些原則,又都立基於心為主導性――自律原則的基礎之上,亦即:緣起論是要以生命具足自由意志的基礎原則,來建構一套護生哲學的。

緣起即使是說明了諸法生、滅、成、毀之所以然,那也不過是在實然層面所歸納出來的一個普遍性法則。而倫理學卻為一門應然層面的學問,試問緣起以一實然命題,又當如何推演出應然的系統理論?

進以言之,道德規範即使可從緣起法則推演而出,但它既不出自天啟的誡命,又當如何證成它是具有普遍性、永恆性與權威性的?還有,對一個信奉緣起論的佛弟子而言,緣起既然不是出自天啟的權威性教導,那麼,又有什麼類似賞善罰惡的力量以為後盾,可以激勵並鞭策他們信受奉行此諸道德規範?原來,它訴諸一套精密的因果業報論。

(二)因果律的無限可塑性

然而,生命即使是因為過往所造作的種種惡業因緣,而致令痛苦的果報現前,我們依然要以心為主導性,在當前加入有利條件,來改變因緣果報的網絡,緩解或縮短果報臨在的痛苦;絕不能一味歸諸業障而坐以待斃。

先就因果律以觀,人必須為他的行為、言語與心念身業、語業與意業的善惡付出代價。在長遠的未來,人隨著自己的業力所感,而不斷生死死生,昇沉於不同層次的生命境界;苦難緣於惡業招感,福樂因於善業引發,而千般萬狀的生命苦樂際遇,又可大分為五趣或是六道――天趣、人趣、畜生趣、餓鬼趣、地獄趣,總為五趣,加阿修羅為六道,這就是通稱的所謂因果報應。從因果報應以觀,則世間一切悲歡苦樂、恩怨情仇,在不公平的表象底裡,都有它深層的公道――如是因,如是果,自作自受!

但這只說明了公正原則之中報應性的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重要的是:單只有這一面公正制裁的展現之時,常常形成了令人窒息的業障論,甚至遠離了仁愛原則,掉入前所論述的命定論陷阱之中。

由上來的詰難來看,因果律護生觀」(亦即公正原則與不傷害或仁愛原則,狀似出現了不可會通的矛盾;這與基督宗教之中,神兼具的屬性與公義的屬性一般,易受人質疑云:神愛人,何以要讓人因罪而受審?當神要彰顯因罪受審的公義之時,在受審者的苦切待遇之中,可還有的存在?

在本節中,姑置公義不論,單就因果律護生觀來看,他們可以不相矛盾,而且緊密聯結――可以這麼說:佛法中護生的倫理精神,正是從緣起論中導出的必然結論,將仁愛澤及苦難生命,好讓罪惡轉化於無形,甚至可以跨越我愛或大我之愛的藩籬,而達到無緣大慈同體大悲,那是另一重分配性的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3]

佛教的因果律,不能單從報應性的公正之獨一面向而作理解,必須將分配性的公正一併納入考量。僵化而單線思考的因果觀,經常讓人遭致更多的苦難,並且由於它合理化了罪惡與苦難的正當性,從而讓社會的不合理現象例如:貧富懸殊、男尊女卑、弱肉強食,都被合理化,而失去了社會改革的動力。

因緣和合而生,因緣離散而滅,發展出來的是彈性而且有無限可塑性的因果觀。佛陀講述因果,旨在令吾人把握每一個當前,努力行善,以注入善因的方式,來改變既有的因果網絡,以期現生後世離苦得樂,乃至離大苦聚,證得涅槃。若以菩薩利他而言:一切心行莫不以護生為前提,以慈憫之心面對蒼生苦難,盡己所能地援之以手,決不因憂讒畏譏或於己無益而裹足不前,更且心思純潔,而全無希求回饋或圖得善報的念頭。

這樣的護生觀,乍看之下,似乎與因果律中報應性的公正原則有所悖反,其實不然,它依然有因果律的軌跡可循,而且導引到了良性循環的方向,就個人而言,讓人永遠有向上提昇的希望;就人類乃至眾生界而言,它也證成了分配性公正的需要。

以慈善事業為例:生而貧病癃殘之人,受的是過去慳貪傷生之報,為什麼還要施以財物,授以醫藥?施惠愈多,豈不是受者負債愈重?然而慈護心行,卻能使受者減除自怨自艾、憤世嫉俗的心理,從而消戢報復、破壞、殘害乃至毀滅個人或社會的念頭,甚且感恩圖報,犧牲奉獻以圖回饋社會;且因自己受過痛苦,深體貧病癃殘的滋味,所以矢志改善他人相同處境的心,有時比富貴中人還更強烈。如此則善因日增,善緣日廣,不但受施之債早日可償,而且因善心行而招感樂果報。[4]

這還是就著個人因果的良性循環而言;即使是整個世間的因果網絡共業與共業所感的周遭環境,也同樣可在護生的努力中,造成良性循環,而加以逐步改善,共創出更為理想的自然景觀與人文景觀,從而減少共業所帶來的災劫。

無論是面對個人或是群體的困境,吾人必須從緣起法則中,透視未來的無限可塑性,而避開宿命論的灰暗陷阱。但是今天有許多佛弟子,不是為自己道德上的懦弱找尋理由,就是在佛法的思維上出現盲點,比如:動輒將某一個體的悲苦歸諸業障,或將某一族群的災難歸諸共業,卻絲毫不曾以積極性的思考方式引領行動,努力製造個體的增上善緣,甚至結合同行同願者,將力量展轉增上,以挽回群體的共業。於是,龐大的佛教族群,被宿命氣息濃厚的業障論套牢了,對弱肉強食的人間生態,或因暴政或惡法而導致生命苦難的現象,不是噤不敢言,就是冷漠以對,卒致被改革派當作是縱容犯罪的幫凶

依緣起論而言,果報來自宿業過去生的言行心念、現緣當前的言行心念,以及共業的共同招感,即使宿業的部分業已發生於過去,無可挽回,但人還是應該要在現緣共業的部分而作努力。

就自己而言,儘可能地斷惡修善,以強大善業的現緣來抵消宿業的影響力;就他人而言,也要儘可能在他人受苦之時,幫他減輕苦難,改變命運,從而改變他的思想,使他從受惠的溫情中學習行善。

就寬廣的意義而言,當我們給予受苦的人慈悲與關懷時,受惠者不祇於當事人,因為他會把恩惠再轉施予在別人身上;這無形中是眾生界良性的因果循環。當我們從一人、少數人而多數人,逐漸凝聚出善法的共願,那時才能少分或多分地轉去不利於己也不利於人的共業

而就深層的意義而言,當事人在不斷努力行善的過程中,也早就還清了他所預支自他人布施的恩惠,甚至更加增多了他的福報,而為自己的長遠未來鋪設了良性的因果循環。更且如此積極地克己行善戒學,並配合著止觀定學與慧學的修持力,來減低甚至斷除煩惱的干擾力。煩惱減輕了,自然就會減少錯誤的行為,而未來也會感得較好的果報;煩惱斷除了,就能從根源切斷未來承受果報的輪迴鎖鍊。而佛陀或其他明師益友的教導與感化,雖是外在因緣,卻也是從旁啟發內在力量的有效助緣。

就因為自己後天的努力行善與他人從旁的善意協助,也都加入了因緣的網絡,無形中影響著果報的形態,所以緣起論作為精密的因果律,不但與護生觀不相矛盾,而且還保證了護生功不唐捐。亦即:這種分配性而非祇是報應性的公正原則,才真正能讓人擺脫宿命論的苦難,而帶來生命無窮的光明願景。

由於體會因緣變化萬端,透過人為的努力,其結果有無限可能性,所以,緣起論者的人生,不但不應受限於命運註定之類的預言,反而應是豐富而充滿著希望的。

更且,緣起論已說明了眾生根性、意樂有其個別差異的事實,所以在護生的前提之下,也能尊重多元價值的倫理判斷與倫理實踐;它不但客觀說明了人生世態的實相,而且也指出對應於此的應然之道:只要吾人在倫理實踐上努力不懈,使福德與智慧的因緣漸漸具足,那麼,無論是只求取生命當前未來的平安喜樂生人、天趣,還是求取生命的究竟解脫證阿羅漢,抑或是求取無上正覺的究極圓滿成就佛道,都是可以達到的目標。而且隨個人的根性意樂不同,還可以在不違護生前提的情況下,分別訂定高低不等的短、中、長程目標,在自主意願之下,奉行寬嚴不等的倫理德目。

(三)護生:緣起論的必然開展

佛弟子在歸依三寶宣誓正式成為佛教徒時,雖然未進一步受持不殺生等五戒,做為爾後個人行為的基本規範,但已必須要宣誓:

從今日乃至命終,護生。[5]

佛陀對護生之重視,由此可見一斑。如前所述,依於緣起論的因果律,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顯見即使是為了求取自己而非他人當前、未來的福樂,都不可不奉行善法。佛陀於此將善法具體開列成最基本的兩項德行:一、奉行道德義務――持守五戒,二、超義務地分享自身所擁有的資源――勤行布施。布施與持戒這兩項德行,不但可以成就利己的目的,讓自己離苦得樂;更重要的是:它也可以達成利他的效果,而讓眾生離苦得樂。

本節之中,我們將依緣起論來回應前節所欲探究的問題:

一、佛法的利他主義――護生,可以直接訴諸緣起論,而無須藉助於真常唯心論。

二、即使是在凡夫境地,依然有可能少分或多分地順乎緣起法則,奉行利他主義,是為凡夫菩薩。至於聖者,即是在全分順乎緣起法則的悟境之下,完全超越了利己本能的隱微束縛;而聖位菩薩與佛陀,即是在此無我基礎之上,發為純潔無瑕的利他心行。

以下依緣起論以解明利他主義――護生的三項原理:

1.自通之法

從原始的阿含經到大乘經典,處處說明護生的道德基礎――自通之法,如法句經》「刀杖品」(Dandavaggo說:

一切懼刀杖,一切皆畏死,以自度他情,莫殺教他殺。

一切懼刀杖,一切皆愛生,以自度他情,莫殺教他殺[6]

這就是自通之法:用自己的心情,揣度其他眾生的心情,而珍重他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天性。一個具足自通之法的人,會自發性地奉行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兩舌、不惡口、不綺語的利他善行,其結果雖然使得自己也獲得人天樂果之酬償,但原初持戒的動機,卻不宜來自利己的考量,而要出於自他互替、同情共感的自通之法。若時時依自通之法以行事,那麼,即使自己嚮往世間福樂的目標並未改變,也能在過程之中,因時常自他互替,同情共感,而產生強大的利他動機,並逐漸養成利他的道德習慣。如此奉持淨戒,進而淨信三寶,那麼待到預入聖流,證悟解脫之後,必當恍然大悟自我的虛幻無稽。

自通之法極類似儒者所說的良知,在倫理學上名之為黃金律定理」(Golden Rule Thoerem。當代倫理學家Gensler依康德Immanuel Kant的黃金律,作了進一步的細膩辯證與小幅修改,以排除諸如被虐狂之類在字面意義下之黃金律所導致的悖謬[7],然後為黃金律下了兩個精準的定義:一、只依在相同處境下你同意被對待的方式來對待別人;二、倘若我對另一人作出了某件事,而在相同處境下,我不願意這件事發生在我身上。那麼,此人顯然對己對人有不一致的行為標準,因而違反了黃金律。Gensler, 1999, 147-173

這與儒家的教法總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論語》「顏淵第十二仲弓問,孔子答我不欲人之加諸我也,我亦欲無加諸人(《論語》「公冶長第五,子貢語,恰恰若合符節。不祇是佛、儒二家與西哲康德,其他諸如印度教、基督宗教、伊斯蘭教、道教、波斯教,以及不同文化中的民間思想家,率多遵奉黃金律,有許多並將此一自通之法的規則,賦與道德思維的中心地位。故Gensler云;黃金律幾近於成為一個全球原則,一個共通於所有時代中所有人的規範。」「深植於世界文化中的黃金律,相當適合成為不同文化在解決衝突時所能訴諸的標準。Gensler, 1999, 160

護生的兩項德行:持戒與布施,前者是是消極的不害於他,後者則是積極的施與快樂。前者還在義務的範疇,後者經常是超義務的德行。此兩者莫不來自自通之法:對他人之處境同情共感,所以消極方面克制自己,避免因自己行為不當,而置他人於痛苦境地,積極方面則分享資源,以財物、體力、言語等各種布施,改變他人的境遇,使其離苦得樂。從一般凡夫所奉持的布施、持戒之法,到聖者的菩薩心行――無緣大慈同體大悲,其初莫不以自通之法作為基礎。

準此以觀:我愛原是對自我處境的強烈關懷,它狀似切斷了人我之間互通的橋樑,其實不然,它更像是一把雙面利刃:一方面,它可以掉入自我中心的深淵,起惑、造業、感苦;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由自我關懷的基礎而逆向操作,易地而處,對他人的自我關懷,產生同情共感,從而實踐利他主義。而這也印證了第五節頁七六八二)所述的一項事實:佛陀的緣起論教學,無論是在心理層面還是倫理層面,實然層面還是應然層面,都架設了一個從利己主義而達到利他主義的橋樑。

2.緣起法相的相關性

自通之法,或名良知,這是一種來自經驗所產生的道德情感;而且跨越了宗教與文化的藩籬,成為道德思維的中心――黃金律。但是往上探究:此一道德情感之來源為何?是有客觀依憑,還是純任主觀情緒?是來自外在的天啟,還是來自內在的直覺?是不證自明的真理,還是要依更根源的真理以證成之?這就隨諸家說法而有了重大差異。

依緣起論,良知是主體與客體交融互會的產物,它並非來自外在的天啟,而且可以依更根源的真理緣起以證成之。簡而言之,良知是道德主體相應於緣起事相相依相存法性平等之法則,而對同為有情之客體,所自然流露的同情共感。而緣起法的相依共存與法性平等,此二法則,被印順導師視為慈悲的根本[8]

進以言之,雖有各別隔歷的形體,但形體與形體之間,則並非絕緣體。一般的互通,仰仗語言與表情以傳達訊息;而至親至愛之人的互通,甚至可以隔空出現例如:兒子在外發生橫禍而慘死,母親在家毫不知情,竟然在災禍發生的同時,沒來由地心痛了起來,這就是所謂的心有靈犀心電感應

在芸芸眾生之間,我們依然可以發現:有人誤殺動物即自責不已,有人手刃千夫猶面無愧色。既然良知人皆有之,又何以呈現出來的個別差異,如此鉅大?現在,這種道德自覺的個別差異,可以透過緣起法則而加以解說:當人愈是將自我中心意識減低,這種互通的管道,就愈是暢通。所以,忘我愛子的母親,對稚子的苦樂,感同身受;一般看小說或電影看到忘我的人,將自己溶入到主角的處境之中,也可以隨著主角的憂傷而不自禁落下眼淚。這就是人人具足自通之法,各人的道德自覺卻又往往懸殊的緣由。

然則何以形體隔歷的人,並不是絕緣體?理由就是:依緣起法則以觀:存有的任一現象有情包括在內,原都不是隔別孤立而可以單獨存在的,須要有眾緣和合以成就之。因此,因緣所生法本身,就與其他的因緣所生法,有著相依相存的複雜網絡。在這前提之下,因緣相互支援成就的生命體與生命體之間,如何可能不存在著隱微而暢通的管道呢?因此,對其他生命的尊重,就不祇是素樸的主觀好惡或情緒因素,在主體對客體同情共感的現象背後,有其法則存焉。

進以言之,唯其透視緣起法則而臻至無我的悟境,才能從自通之法眾生緣慈,進一步昇華為法緣慈無緣慈的生命智慧。亦即:順乎緣起法性而慈心對待眾生法緣慈,並且不倚仗任何依自我為中心而輻射出我所之關係脈絡,而能無條件地慈心對待所有眾生無緣大慈

3.緣起法性的平等性

其次,由於一切有情只是因緣條件組合下相對穩定的存有個體,所以,在因緣條件變化時,個體的尊卑優劣之處境,也就跟著發生變化。一切階級意識、種族認同或是性別歧視,都是執著於階級、種族或性別之真實性,而生起的一種常見,也是一種我慢」(自恃凌他心態作怪的自性見,在現象差別的背後,緣起性空,諸法無我,故永恆不變、獨立自存而真實不虛的現象自體,了不可得是為性空、無我義。易言之,諸法緣生無自性,在此一法則下運作生滅的,只有相對穩定的個別現象,卻無永恆差別的實體可得;此一平等法性之論,即是佛家眾生平等的理論依據。

以這法性平等一如的法則,拿來觀照緣起法的差別相時,不再祇是從相依相成的關係,而產生對其他有情的同情共感,而是進一步體悟自他的無二無別。相依共存的同情共感,還只是跨越了的藩籬;如今法性平等,自他無二,連自他藩籬的真實性,也已了不可得。大乘法說:眾生平等;不但如此,連眾生與佛也都平等,因為有因有緣世間集而產生眾生,有因有緣世間滅而產生諸佛;一切眾生都有成佛的可能性――佛性。這些都是從法性平等的現觀中,所得來的深刻體悟。

同體大悲由此萌生――拔除眾生痛苦,給予眾生快樂,這已不須來自任何自他互易的想像與判斷,而是直下植基於眾生法爾平等不二,同體相關的甚深悟境。這時,護生已不祇是一種素樸的感情,一種互惠的思維,而形成了一種情識與情愛的昇華。護生已不祇是一種美德,而形成了有道德自覺與理性思辨能力,意欲提昇情識與情愛之層次所應恪遵的義務。所以,不僅是消極方面不宜殘虐眾生包括動物,積極而言,更以仁憫眾生超義務行為,臻於超凡入聖的生命情境。

綜上所述,佛法的緣起論,適足以導出護生觀。從緣起相的相關性與緣起性的平等性中,已可以為慈憫孤弱的惻怛之心,找到理論的根源,從而在無我平等的深觀之中,利他而不摻雜利己的染念,而達到道德的純潔,這也並不是全無可能的。

而這也就回應了前節所提到的質疑:倘只是必須改善自己的處境,那還有自己的強烈欲求可以為憑,而必須改善他人處境這樣的指令,其依憑又復何在?護生,包括消極的不傷害生命與積極的分享資源、讓其他生命離苦得樂,這難道是每一個佛教徒乃至每一個人必盡的義務嗎?緣起論的回答是:利他主義,可依自通之法而產生強烈的道德動機;而由於利他行為順乎緣起法則,所以對於一個少分、多分或全分體悟緣起的人而言,無論他在名義上是不是佛教徒,或多或少會對相依共存的眾生,產生一種直覺性的同情共感,從而將利他視作自己責無旁貸的義務

三、佛法之實踐綱領:中道

佛陀拈出中道」(madhyama-pratipad一詞,作為倫理實踐的總綱領。

中道常被誤以為是模稜兩可,或是放棄選擇。其實也者,途徑是也;中道即是為了達到之目的,所選擇的一種途徑。這當然不會是放棄選擇,而且由於所選擇的途徑極為明確,所以也沒有模稜兩可的空間。

簡要而言,涵蓋著雙方面的目標,一方面主觀態度必須維持中正而無所偏袒,另一方面對客觀事理必須窮究問題的中心」(根本核心。透過這種公正而勤奮的態度,方能無所偏頗地從關涉到的各方因緣,而作深入考察與合理推究,徹底了解問題的真相,從而尋求合理的解決之道,是為中道

不偏不倚是倫理判斷的要領。它不但要藉助於公正的品格,易地而處的同理心,也要藉助於對更多相關因緣的認知。是以中道論既不偏於唯心論,也不偏於唯物論,而是心物相涉、心境相待的緣起論。

經過不偏不倚的倫理判斷,發為行動,方為中道――個人或團體處在時代環境之中,要有不偏不倚的對應之道;人我之間相互對待,要有不偏不倚的對待之道;縮小範圍以言個人煩惱,也有其不偏不倚的對治之道。但切莫以為,這不偏不倚必然就是幾何線兩端的中間點。懶於抉擇而一心只求標準答案的人,反而無法培養出敏銳的心智,實踐中道的生活。

依於上述,我們不妨嘗試著為中道下一個比較精確的定義:在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之中,無私地作相對最好的抉擇

可見聞覺知者,預留了感官、認知有其局限的伏筆,行為主體必須意會到:這些可見聞覺知的因緣,並不窮盡所有因緣,所以在作抉擇之時,不敢自詡所有的抉擇都是絕對真理,而只能謙遜地承認:這是目前為止相對最好的選擇。

再者,緣起論的陶冶下,所產生的自通之法,乃至緣起無我的洞觀力,也有助於吾人在抉擇之時,將自我利益放在一邊,而為眾生利益以作無私的抉擇。例如:明明知曉核電政策所潛伏的重大危機,以及核廢料無法處置的重大難題,但是有些人依然選擇了核電政策,原因是:自己所處地區已在核電災變危險區域之外,核廢料的掩埋場也距離自己的住處與上班地點甚遠,自己既不須負擔核能發電乃至核電災變的任何風險,又可坐擁核能發電所帶來的種種生活便利。這就是一種遠離中道的抉擇,因為行為主體沒有無私的公正態度,無法與承受核電風險的居民易地而處,尊重他們的感受,體貼他們的痛苦。

職是之故,政客或商賈也在隨時因應可見聞覺知的因緣條件,而作相對最好的抉擇,但那不即是中道,而是賺取個人的最大利益,差之毫釐,失之千里。所差正在有私無私、有我無我之別而已。

無私對每一個人而言,正是最艱難的課題。我們不禁要問:即使在應然層面,中道論的道德指令是不偏不倚、無私無我,但是在實然層面,這是否已陳義過高,不切實際?倘若如此,那麼中道的倫理判準豈非形同虛設?中道的定義倘抽去了無私的因素,那也不過是見機行事以謀取自身最大效益而已,甚至不能如義務論般堅守一致性的道德法則。

即使是要達到轉凡成聖的境界,也不宜躐等僥倖,貪求速成,或是以高蹈之語,求得口頭爽快,而必須認認真真地思索緣起要義,並按步就班地奉行八正道的生活。

八正道,又名八聖道[9],它是中道的具體實踐要目。佛陀教導人們,要逐漸讓自己的認知、志向、言語、行為、生活、意志、心念、專注的一切,都納於正軌,此即正見、正志或譯正思維、正語、正業、正命、正精進、正念、正定等之八正道。

此中,正見即是緣起的正確認知。有了正確認知,方能進而立定正確的人生目標正志,並於日常生活中以正確思維來看待自己的言語、行為正語、正業,而且審慎選擇正當職業正命,以免在非正命的長期反覆操作之中,培養出根深蒂固的邪惡品格與行為慣性。有了良好的思想與生活,發為勤奮的力量,方為正精進。以此精進力用來澄淨意念正念,專注地在身心的觀照之中,覺悟緣起法特別是身心的無常、無我正定

唯有一步一腳印,以八正道來調理生活,讓知、情、意都清明而不亂,持中而不偏,方才有可能打好擇善固執的基礎,進而破除我愛與無明,臻於無私無我的聖者境界。所以中道的先決條件――無私,是可以在八正道的生活之中,逐步培養成就的。而前節所述自通之法」(良知,更是八正道中的規範之學戒學――正語、正業、正命的實踐基礎。

參 基督宗教倫理學概述

以下簡要談述基督宗教規範倫理學之內在理路與詮釋系統。茲依自己所理解的「神人關係」,作如下之簡表,以幫助讀者理解基督宗教從基本原理、中層原則到基本規範之間,綿密推理的層層關鍵:

 

    

                      愛           愛的實現 →榮神益人(敬神愛人)

文字方塊: →神

神→                                   →人

          誡命                    奉行誡命       

             公義              公義的實現→ 

       審判                  認錯悔改

 

基督宗教(包括了天主教與新教各教派)倫理學中,最高、最基本的原理就是神(God),一切中層原則與道德規範,都是以神為前提而推演出來的。神有兩大屬性:「愛」與「公義」,兩者可說是一體兩面的。

一切現象都是神的受造物,而神是不需「他者」創造的,是宇宙生成的第一因。就人而言,神既是創造者,也是教育者與審判者。神不但創造了人,而且賦與人與祂相同的形體,因此,人有其他受造者所不具足的特殊性與神聖性。神基於愛來創造並看待祂所創造的人。神與人的關係,類同人間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但人的「原罪」,卻讓人與神疏遠。「不教而殺謂之虐」,因此神對於罪的審判,擺在最終末的階段;在此之前,依於祂本身的啟示(天啟)與教會的福傳(宣教),總是苦口婆心地教導人:要奉行誡命,認錯悔改。

基於「愛」的原理,神愛世人,並希望世人愛「鄰人」如自己,且能原諒仇敵,故耶穌說:

「我實在告訴你們:凡你們對我這些最小兄弟中的一個所做的,就是對我做的」(瑪253740

這就像是為人父母者,總希望兄弟姊妹彼此間相親相愛;人能如此,就是孝順父母的具體表現。做為一個基督徒,他愛「鄰人」或仇敵,是基於「愛主」的理由――同是依天主的肖像所創造出來的受造者,「主內」的人都是兄弟姊妹,所以不但不可互相傷害,而且要相親相愛。這是「不傷害原則」與「仁愛原則」的體現。

不但基督宗教如此,中國的墨子亦然。墨子主張:人要「兼相愛」(仁愛原則)而不能「交相攻」(不傷害原則)。這是基於什麼原理呢?他說:這是基於「天志」。也就是說,上天的意思,是希望人與人之間相親相愛,而不可交相攻伐的。

基督宗教極為重視「公義」(公正原則)。受造之人既然是依神的肖像創造出來的,在這個前提下,凡受造之人都具有神聖性,就都應該受到平等對待。也因此,在西方,解放黑奴運動的漫長過程之中,基督教會的堅持與努力,功不可沒――種族歧視不但違背了「愛」的精神,也不符應於上帝國度的「公義」。

基督宗教的公正原則,就在「公義」的前題下,從兩個方向具體展現出來,一是誡命,一是審判。為了避免人與人之間,因其罪性而互相傷害,所以它有基於「公正原則」而頒佈的普遍性基本規範――十誡,任何人皆應遵奉之,此為公正原則之一端――分配性的公正(distributive justice)。再者,如果人不能遵守誡命,認錯悔改,那麼他將面對神的終末審判,此為公正原則的另一端――報應性的公正(retributive justice)。由此可見,基督宗教與佛教一樣,雖然帶著目的論的傾向――重視「得救」的正面效益,避免「審判」的負面果報。

十誡之中的第五條:當孝敬父母。第六條:不可殺人。第七條:不可姦淫。第八條:不可偷竊。第九條:不可做假見證陷害你的鄰居。第十條:不可貪戀他人所有的一切。――孝敬、不殺、不淫、不盜、不妄,這都是普遍性的道德規律,不得依任何冠冕堂皇的理由而違犯之。由此可見,在另一方面,基督宗教也與佛教一樣,反對「一切但求最大效益」的態度,而重視普遍性的價值規範,這方面與義務論者的態度相若。

十誡之中,第一條: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別個上帝。第二條:不可為自己雕刻偶像。第三條:不可妄稱耶和華你上帝的名。第四條:當記得安息日,守為聖日。這些都是神與人之間相互關係的立約。從其他非基督徒的立場,難免質疑:這樣將無法尊重異教徒與不信教者;但是從基督宗教倫理學的完整立場而言,確有此一立約的必要。

唯有敬信於神,從而奉行神的誡命,人方能依神所賦與的自由意志,為自主意願的言行負責,並尊重他人的自主意願(自律原則)。唯有敬信於神,從而奉行神的誡命,方能消極地免除人與人彼此之間的傷害(不傷害原則),積極地乃至超義務地犧牲奉獻,並且學著愛人如己(仁愛原則)。唯有敬信於神,從而奉行神的誡命,人的神聖性方能獲得重視,人方能公正並平等地對待他者(公正原則)。四種中層原則之實踐,在基督宗教之中,其根源無一不來自於神的誡命。因此,唯有將此「對唯一真神的敬信」奉為前提,方能讓人奉行神所頒佈的誡命,以實現「愛」與「公義」的諾言。

這已預設了「凡『天啟』者不容置疑」的前提,與印度傳統婆羅門教有頗為相似的邏輯。婆羅門教在西元前八世紀左右發展到《梵書》時代,提出了三大主義:吠陀天啟,祭祀萬能,婆羅門至上。這三者,在「吠陀天啟」的前提之下,有必然的邏輯性開展:「吠陀天啟」,表示吠陀來自神的語言,有不容置疑的權威性;然則人神之間應當如何溝通?這就必須透過對於神的虔誠祭祀,「祭祀萬能」的主張由此而起。而祭祀又要由宗教專業的婆羅門,方能進行之,此所以「婆羅門至上」。教士與信徒的階級藩籬,乃至貴族與賤民的種姓歧視,在這套主張中都得到了正當性。

但基督宗教在這方面是較為仁慈與開闊的。如前所述,它主張凡受造的人皆平等,而且當新教提出「萬民皆祭司」理論之時,連教士與平信徒之間的藩籬都被拆除了。

肆 結語

綜上所述,基、佛二大宗教之間,彼此的基本原理不同,一個是創造論,一個是緣起論,這種差異不但源於各自出發的起點,也是各自回歸的終點。這部分,不只是語彙的不同,而是基本思路的不同;思路不同,自然會產生重大的異質性。

基督宗教以「神」作為倫理神學的根源;佛教不建立形上學的「神」,直接依經驗法則,歸納出一切現象依因待緣而生成、變異、壞滅的「緣起」論,作為佛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儘管基本原理南轅北轍,但是從各自的基本原理,確實也可開展出相同的四個中層原則,以及類同項目佔極大比例的基本規範(如基督宗教的「十誡」與佛教的「五戒」)。

依上項層次結構,以討論基督宗教倫理學與佛教倫理學的基本原理、中層原則與基本規範,其主題應可涵括:

一、兩大宗教在規範倫理學方面,所要處理的共同議題。

如:兩大宗教都主張人有根源性的重大問題。基督宗教有「原罪」論,是指受造物沒有達到造物者創造他的目標。佛教則認為眾生皆有「無明」(知的根源性錯亂)與「我愛」(情意的根源性錯亂),是為煩惱與生死之根源。

而面對此一重大根源性問題,兩大宗教,無論是基督宗教的創造論還是佛教的緣起論,都可能被質疑它有「命定論」的思想陷阱(依筆者的觀察,為數眾多的佛教徒,動不動就祭出似是而非的「業障論」,他們落入命定論陷阱的情形,其實更形嚴重);而依系統神學或佛教哲學的內在邏輯,也都可以肯定道德主體具足「自由意志」,從而擺脫「命定論」的色彩。

又如:基督宗教倫理學中,上帝有兩大屬性:「公義」與「愛」;佛教雖屬無神論,卻也可從其「緣起」(pratItya-samutpAda)的基本原理,而推出相應於「公義」與「愛」的兩大原則:「因果律」與「護生觀」。這兩大屬性或兩大原則,乍看彷若互相矛盾(公義與愛似乎難以兼顧;同理,因果報應與護生行為亦似乎有扞格),實則可以相互證成。

二、兩大宗教各自重視且看法不同的議題。

兩大宗教各自有其特殊重視的議題,例如:基督宗教極其重視對造物主之信德的建立,佛教則無;又如:佛教一向鮮明地反對利用動物以換取人類的利益,但基督宗教中的主流教派,則對此一現象迄無重大的反對聲浪,甚至以聖經內容或系統神學的理論,來證成人類利用動物以成全人類福祉的正當性。

由於不同的宗教哲學,其建立中層原則與基本規範的源頭活水(基本原理)往往迥異,因此即使在運用「中層原則」的時候,也會產生運用範疇與運用方法的重大歧異。

在運用範疇方面,例如:兩大宗教都依不傷害原則,而有「不殺」的基本規範。而佛教的「不殺生戒」,禁止對任何生命(包括動物)的殺害;但是反之,基督宗教的「十誡」,則是不可殺「人」,戒禁範圍並不及於人以外的動物。這是由於,兩者的基礎理論不同,關懷與否的判準互異。基督宗教之判準,在於人的「神性」,佛教的判準,則在於生命共同的「感知能力」。

在運用方法方面,兩大宗教都重視仁愛原則(亦即「愛」或「慈悲」)在人間的具體實踐,而不喜徒托空言。但佛教對於「慈悲」的培養,強調的是出自「緣起」法則的「自通之法」(自他互替以同情共感),以及「三輪體空」的觀照。基督宗教對於「愛」的擴充,則強調要盡心、盡形、盡意地敬愛上帝,從而愛及同屬受造者的「鄰人」乃至「仇敵」;還要「因信稱義」,回應「上帝白白的恩典」(同樣是為了杜絕心念的雜染)。

三、兩大宗教規範倫理學之內在理路與詮釋系統

即使是兩大宗教所共同關切的倫理要項(如前所述之「原罪」或「無明」,「自由意志」,不傷害、仁愛與公正等),彼此間仍因其基本原理有所差異,而在證成同一結論時,有其迥異的內在理路與詮釋系統。

另一方面,吾人可以依以上所述,而證成兩個更為重要的結論:

一、顯然,美好的心靈,是可以透過各個不同的宗教系統而薰陶成就的。在宗教倫理學中,透過一神論的基督宗教,與緣起論的佛教一樣,可以建構出仁愛原則,不傷害原則、公正原則與自律原則;在基督宗教而言,這些是來自上帝神聖的愛與公義,所以貫徹這些原則而奉行規範,會讓人心愈來愈趨向於真、善、美、聖;佛教則是來自緣起法則的深觀,所以貫徹這些原則而奉行規範,也讓人心愈來愈趨向於真、善、美、聖。

雖然難免有一些排他性強的基督徒,讓世人產生恐懼與反感,但在筆者的生命經驗中,接觸到許多基督徒,他們深切的慈悲心,溫厚、善良的性格,以及良好的教養;筆者認識的幾位天主教神父、修女,基督教牧師,也是溫文儒雅,流露出像天人般的高尚氣質,令人自然產生欽敬之情。這不正是在他們的神學體系裡,用他們的倫理思維方式,而打造出來的人格?怎麼可以認為,只有佛弟子,用佛教的方式,才會形成這樣美好的心靈呢?所以姑置不論兩大宗教的基本原理與終極目標是否相同,單就美好的心靈而言,筆者在基督徒的身上也一樣看到了它。

二、進以言之,世界各大宗教之創立,無不是為了幫助人們離苦得樂。所以不應到頭來反而抽離了「人」,異化了「人」,而本末倒置地,把宗教勢力的發展當成唯一目標,卻忘失了對生命的關切與疼惜;這種傳教的熱情,將只是對他人信仰的控制欲,並形成「黨同伐異」的效果。反之,對生命的關切與疼惜,那是沒有宗教間之藩籬的。

因此,在宗教規範倫理學的探索之下,基於仁愛原則與不傷害原則,我們可以撥雲見日地發現:宗教之存在價值,在於成全生命的福善,減除生命的苦難;基、佛二教莫不如此。因此,還有什麼比生命彼此的友善對待,更為重要的事情?

抽離了生命的宗教,都是異化了的宗教;生命與生命之間的真誠關懷與祝福,不但是至真、至善、至美的境界,而且也是各宗教人「至聖」的一道不可或缺的橋樑。

 

 

節錄自釋昭慧著

  1.《佛教倫理學》,台北:法界出版社,1995

  2.《佛教規範倫理學》,台北:法界出版社,2003


 

[1] 詳見《雜阿含經》卷一○(大正二,頁六七上),《中阿含經》卷二四「大因經」(大正一,頁五七八中五八二上)。此外在巴利藏的《大緣經》(Mahanidana Suttanta),《長部》(Digha—Nikaya)二,五五五七,南傳七,頁一一五,以及《大本經》(MahapadAna Suttanta),《長部》(Digha—Nikaya)二,三一三五,南傳六,頁三九七四○三,此諸經中,佛陀都提出緣起法。

[2] 《雜阿含經》卷一二(大正二,頁八四中)。

[3] 詳見拙著佛教倫理學第二章第二、三節,頁六五八六。

[4] 本段舉例,摘錄自拙著佛教倫理學,頁六八。

[5] 如雜阿含經卷三七大正二,頁二七三中

[6] 見法句經合訂本,台南:妙心寺,民國八○年五月版,頁三○。

[7] 字面意義下的黃金律導致的悖謬,如:

一、對於一位病人:如果你要醫生切除你的盲腸,則切除醫生的盲腸。

二、對於一位想被凌虐的被虐待狂:如果你要x虐待你,則虐待x。

Gensler相同處境特別置入黃金律中,以避免此類字面意義下要求一致性所導致的悖謬Gensler, 1999, 151-156

[8] 詳見印順導師:慈悲為佛法宗本學佛三要,頁一二○一二三。

[9] 有關八正道的內容,詳參拙著佛教倫理學頁一七二一八三;有關八正道世間正見的四項內容正見有善有惡、有業有報、有前生有後世、有凡夫有聖人,詳參同書頁一二八一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