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的防治政策與倫理爭議

涂醒哲教授

2004年11月8日玄奘大學教育部地方通識課程巡迴講座「生命的延續」

 

I、             傳染病的防治政策

為確保人類免受傳染病的威脅,從個人的角度,我們需能快速並正確診斷出一位病人的感染原,並施以正確的治療,如選擇有效的抗生素或開刀去除病症。從群體(Population)的角度,我們需能快速偵測一個流行的發生,正確診斷出造成流行的病原體及各種危險因子,並以媒體宣導及公共衛生體系的動員來迅速撲滅疫情。今天我們先不討論臨床醫師對個別傳染病的診斷,我們今天討論的重點將放在公共衛生層面,談一個國家如何作好傳染病的防治。

 

一、               制定具體可行的防疫法規

台灣「傳染病防治條例」在歷經民國72年後未翻修的情況下,已經難以因應時代的需求,因此在民國88年制定了全新的「傳染病防治法」,其特色為架構因應重大傳染病防治之指揮體系,朝向包括簡化各級政府機關指揮體系、加速防疫動員效率、強化部會橫向聯繫、普及全民防疫教育,落實院內感染控制、醫護人員專業訓練、提升實驗診斷能力、確保防疫物資的產能,並重視憲法賦予人民之基本人權及隱私權之保障,維護社會大眾獲得正確疫情資訊之權益,保障接受強制隔離治療病人之權益,所制定的法律。在2003年SARS疫情發生後,傳染病防治法再度修正(2004年1月20日),將傳染病防治法修改為七章,其內所規範的傳染病,第一類傳染病共七種、笫二類十五種、第三類十七種、另外包括指定傳染病及新感染症,共計三十九種。針對第一類傳染病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且病患應強制隔離,第二類傳染病也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但病患只需在必要時得強制,在第三類傳染病只需在七天內通報,而病患和第二類傳染病相同,於必要時得強制隔離治療,指定傳染病或新感染之通報時限及隔離治療之相關規範則需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公告。

而傳染病防治,平時由各地方主管機關管轄及掌控,但必要時,成立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於中央主管機關成立協調會報,如疫情持續擴大則中央主管機關可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統一指揮。

為掌控各地流行傳染病流行狀況,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民眾至醫療機構就診時,醫療機構應詢問其病史、就醫紀錄、接觸史、旅遊史及其他與傳染病有關之事項,病人本人或其家屬,應據實陳述,不得隱匿,讓各地醫院能有效即時通報傳染病最新流行情況;在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也規定,機構、機關或事業持有傳染病病原體、衍生物、血清等感染性生物材料者,應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管理人、保存人及使用人應於具相關防護設備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生物安全操作作業基準之實驗室及環境使用或持有之,讓各地疫情可以定期掌控並即時通報。

而在保護傳染病人的就醫權利上,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醫療(事)機構應防範機構內感染發生,並不得拒絕提供醫療(事)服務,其經各級主管機關指示執行感染管制、預防接種等防治措施或指定收容傳染病病人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但為避免長期照護機構內發生嚴重的傳染病流行,法規內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也規定,安養機構、養護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置(教養)機構、矯正機關及其他人口密集群聚生活之類似場所,對接受安養、養護、收容或矯正之人,應善盡健康管理及照護之責任。

而當真正傳染病大流行時,在第三十四條規定,民眾應配合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且在第三十六條內明確指出,防疫人員會同警察人員進入公、私場所執行防疫工作,針對醫療院所的配合措施,第三十七條也指名醫療機構應主管機關之要求,有提供病人相關檢驗報告或治療情形之義務。而地方衛生主管機關也應遵守第四十二條規定,得視實際需要,限制或禁止傳染病病人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對於中央,法規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五條也指出當流行發生,中央(地方)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啟動時,中心可以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指定照護及收容醫療場所,徵用與配銷物資,調用各地醫事人員,借用公有非公用財產等應變措施。

在傳染病防治條例也針對時代的變遷及因應現實狀況的需要,在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九條增列新的檢疫條例,包括:對國境或縣市境界之人員、物品或運輸工具施行檢疫,以及對發現之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或隔離治療,並要求申報傳染病等健康情形。

傳染病防治法修正後著重於平時的預防與準備,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並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可以採取某些限制人民權利的防治措施。另外,在限制人民權利的同時,也納入保障傳染病病人的隱私權等規範,貫徹政府人權立國的精神。

 

二、               建構有效動員的防疫體系

有效的防疫體系需具備能快速診斷疫情及快速防治疫情二部分,我們將原來疾病管制局(CDC, Taiwan)的防疫處、檢疫總所及預防醫學研究所整合並在1999年成立。隨後因應實際需要並作多次的調整,目前台灣的疾病管制局共分為十組二中心、以及七分局,包括:企劃組、疾病監測組、檢疫組、防疫組、結核病組、愛滋病組、新興傳染病組、感染控制組、預防接種組、資源管理組、研究檢驗中心、血清疫苗研製中心等,其中新興傳染病組,就是為了及早偵測及因應類似SARS這種新的傳染病而設有研究檢驗中心、血清疫苗研製中心二個以實驗室工作為主的單位,各業務組及科必要時還成立功能組,以整合各業務組的共同功能(見下圖一)。

除了中央的疾病管制局以外,我們台灣最可貴的防疫行政資產(架構)在於二十一縣市均沒有衛生局,其下有三百多個衛生所、五百多個衛生室,這種公共衛生網路使得台灣在面對公共衛生議題時,可以快速動員普及全台包括偏遠地區。

三、專業快速的防疫作為

1、醫師通報:

只有醫師確實且迅速的通報疾病管制局才能知道目前國內流行的傳染病是哪一種。

以目前傳染病防治法內所規定的是,病人通報系統為主。所謂的「病人通報」就是,當各地醫師診斷且發現就醫病人罹患的是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傳染病時,就應依照法條內所規定時間向衛生主管機關通報情況,讓衛生單位能即時掌握各地疫情。不過,為了因應新興傳染病的發生,所以發展出一套兩階段通報系統的方式,就是所謂的症候群通報系統。所謂症候群通報的意涵,就當某一未知病名的傳染開始流行時,為了即時因應其肆虐,以其疾病特徵命名,要求醫師通報,以即時掌控疫情,例如 SARS一開始流行,針對其以呼吸道傳播的方式,將其命名為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目前台灣規定需通報的,如:神經症候群、呼吸道症候群、黃疸症候群、腹瀉症候群…等,希望醫師看診時,如果有其類似特徵的病患就醫,就應即時通報,並將檢體送至醫院檢驗科檢驗;檢驗結果完成後,再作第二次通報。但如果各醫院檢驗科無法找出致病原,則應將病患檢體送至疾病管制局的實驗室,做進一步的檢驗。如果因其致病原為新興病株,造成台灣疾病管制局都無法檢驗出其致病原,將會把檢體送至國外合作的實驗室進行檢驗,直到診斷出造成症候群的病原為止。如果到最後連國外實驗室都無法檢驗出致病原,則很有可能是一種世界上前所未有的新興傳染病。我們就應該把這種檢體妥善保存,以待我們子孫研究。

2、疫情診斷:

如果要判斷此一病患所罹患的是否為傳染病,是需要靠專業醫師的臨床診斷,但如果要釐清在某一地區是否有疫病的流行,則需依靠疫情專家的流行病學診斷。有經驗且就醫病患為數較多的醫師,有時憑直覺也能感受到流行的發生,不過畢竟一般醫師看病的病患數有限,所以醫師通報及診斷病患的數目,並不等於當地實際疫情的嚴重程度。但如果是在同一縣市,許多當地醫師都通報同一種疾病,則在這個地區,此種疾病可能已經開始流行。所以是否真的有流行狀況,應是由衛生機關彙整所有的通報情況後才能了解的,並再經由專業的流行病學方式分析,了解是否有聚集現象,才能判斷是否真的有疾病流行的狀況。所謂的聚集現象,是要了解在同一時間點,是否有某一地域範圍內,產生某種疾病的大流行。但流行的情況及嚴重性,需要進一步去做更詳細的流行病學調查,因此我們也成立了一個「柯南疫病調查中心」,以最快的速度動員流行病學家及臨床醫師,一齊前去疾病發生現場,做進一步的調查。

3、病原體的診斷:

      要有高品質的病原體診斷,最主要是需要一個良好的實驗室,才能夠正確且快速的診斷出一個傳染病的病原體。要建構一個良好的實驗室,我們當然需要各方面的專家,如病毒學家、細菌學家、以及熱帶醫學等專家,才能讓我們平時就有診斷各種傳染病病原體的能力。目前台灣對於傳染病病原的診斷,其診斷品質可以媲美世界上的先進國家。

4、公共衛生的動員:

要確實診斷出傳染病是否真正的流行,就需要動員公共衛生的專家。應動員包括從中央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及至各地方衛生局、及衛生所的工作人員,對於流行中傳染病採取防疫上或檢疫上的作為,針對每種不同的傳染病採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在台灣由於有二十一縣市、三百多個衛生所、五百多個衛生室,所以我們在公共衛生上的動員能力是全世界上屬一屬二的,所以可以在二個禮拜內,將預防注射的執行率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達到控制疾病的目的及效果。

5、媒體宣傳:

    衛生單位當疾病流行時,是需要大眾傳播媒體來告訴全國民眾,現在有何種疾病正在流行,加以提醒民眾注意,並採取適當且有效的防護措施。例如,在SARS流行期間疑似病患,需藉由戴口罩方式預防散播,一般民眾應加強洗手等防護措施,是需要靠媒體宣導的。又如在九二一大地震後,由於受傷嚴重的災區水源可能受到污染,所以當地不可以飲用生水等等重要衛生訊息,都需要靠媒體的力量作快速有效的宣傳。不過因為媒體喜歡聳動的新聞,所以常造成民眾不必要的恐慌,因此在和媒體合作時,能有一個統一發言中心,告訴他們快速、正確的訊息。並且在媒體報導錯誤時,需有馬上反應的機制,立即做更正,才能避免民眾接受錯誤的訊息,製造更多無謂的恐慌。現在最新的傳染病防治法內,也規定如果媒體的報導是不正確的,如在衛生單位要求更正後,但還是一意孤行,是可以處罰媒體的。 

 

四、培育能幹、積極的防疫人才

培育能幹、積極的防疫人才是最重要的,如果沒有適當優秀的人才,就沒有辦法達到積極防治的能力。為了培養優秀的人才,國內也成立了一個傳染病流行病學訓練班來做這方面相關優秀人才的培育。可惜的是,台灣經過幾十年來,由於公共衛生防治工作的成功,讓台灣現在傳染病流行越來越少,也因為病人的減少,沒有研究對象或看診病人,導致沒有優秀的醫護人員及研究學者願意朝向這個領域發展,所以這方面的專家就越來越式微,例如:台灣瘧疾防治的專家現今普遍年齡已經高達六十五歲以上,沒有年輕學者願意接續,造成防治人才上的斷層。所以我們應積極培養這方面的人才,最有效的方式是「藏才於外」,能夠把這方面的人才,利用幫助他國的方式,把人才培育在國外。就像在美國、歐洲等進步國家,他們雖然自己國內傳染病不多,但在這方面的專家卻比我們國內來的多,他們就是透過協助他國的這種方式來培育人才。

 

五、參加國際預警的防疫網路

現在因交通的發達,各地往來頻繁,已經達到世界一家,各國息息相關的時代。每一年台灣在全世界估計有七百萬人至八百萬人全世界各地旅行,各地的傳染病也會因此而傳至台灣。

所以世界上各地的流行疫情,台灣都應有權知道,以提醒國民,保護自身安全。可惜台灣積極想參與世界衛生組織所成立一個「傳染病疫情警訊及因應網路」計劃,但都不得其門而入,這是非常遺憾的,希望在我們的努力下未來能加入防治網路,以及國際衛生組織、聯合國,讓台灣成為其中世界的一份子,一起來捍衛全球人類的健康。

 

II、          傳染病防治的倫理爭議

傳染病是二種生物間的鬥爭,有時也涉及第三種生物,如禽流感和家禽及豬有關。為了保護人,有時我們必須對微生物甚至其他動物痛下殺手。不過為了討論方便,我們將專注於討論人與人之間的倫理議題,而不涉入其他動物的保護議題。亦即為了保護某一些人(大多數人)免受感染,人類發展出一些限制其他人(病人、接觸者…….等)的權益,甚至活動的規定,我們將討論這些規定的理論、實務及所引起的爭議。

 

1、通報時隱私權的保護

傳染病是一個會由人傳染給人的疾病,因此民眾最關心的是,若有一個人得到了傳染病,是不是應該公諸於世,讓大家能夠小心,避免大流行。如果把感染者的名字公布,有時候可能只是疑似個案,但常會讓感染者受到鄰居、學校同學,甚至公司同事的排斥。在傳染病防治上常有這種兩難,要如何能不讓其他民眾受到感染,但又要保障病人的隱私權是一們專業的學問。任何一種病,對病人而言都不可無緣無故洩漏其隱私,導致其他人不必要的歧視,造成感染者受到不必要的困擾。但在傳染病防治的爭議上,一般民眾都會希望知道感染者的身分,但從傳染病防治的觀點來說,如果病人的隱私權未予以保障,洩漏其基本資料,可能會使其他醫師以及病人更不敢通報,造成其他人的歧視、排斥。這樣反而會使得傳染病的通報率下降,讓病人無法得到好的醫療照護及衛教,所以傳染病防治法以及愛滋病防治法等內都規定得很清楚,醫護人員通報時要保障病人的隱私權,這點是非常重要。因此通報時要保護病人的隱私權,避免洩漏,達到保障隱私權的目的,又能達到防治傳染病之功效。

2、歧視

人如果得到一種病,常常會受到其他人的歧視。歧視有時是來自於怕被感染者傳染,有時是來自於怕傳染來源,有先入為主的烙印,比如愛滋病就會受到歧視,因為愛滋病跟同性戀串連在一起,有一些人會對同性戀的朋友產生歧視的心理,覺得愛滋病就是同性戀,不然就是嫖妓所產生的,其實歧視本身也會對造成傳染病防治上的困擾。

3、相對人權

所謂的相對人權,就是說究竟是病人的權益比較重要,還是傳染對象的權益比較重要,比如一般人或其性伴侶。究竟是何者比較重要?我們是否應該告知其性伴侶?我們是否應該告知醫師?這就是相對人權的觀念。同理來說,病人的隱私權是絕對要保障,但是為了其他人的人權,有時會產生相對人權,我們也要有所選擇。比如精神病患又有愛滋病,可能還是要公告或作某一記號,避免他不是故意,但是心智不清楚而造成傳染。有關相對人權的考量,病人的隱私權,為了避免傳染他人,我們也不得不考量相對人權的重要性,尤其是性伴侶的權益。

4、告知義務

在傳染病防治法中規定很清楚,若接觸到其他人,病人應該要告知,就像在何處用餐而得到傷寒或痢疾,應該要有告知的義務,不然會受到罰款。

5、檢疫

所謂的檢疫就是對健康人接觸到病人時,可能已經受到感染,但目前仍是健康未發病,需要作觀察其是否發病。檢疫的英文為Quarantine,以前是他國遠道而來的船,將其留置港口四十天,若四十天內皆無人發病或死亡,才能放行而進入港口,這就是檢疫。但檢疫本身也有侵犯人的權益之疑慮,因檢疫是讓少數人的權益受到損害,達到保障多數人的健康而實行的。檢疫在目前交通愈趨發達、便利之下,已經無法像以前一樣留置港口觀察四十天。現在是利用問卷調查有無各種症狀或在機場量體溫,以及如從疫區入境則需接受居家隔離一星期,並填寫有無發病的通知單來作檢疫的工作。這種檢疫其實是對人權的一種危害,但也是為了保障多數人的健康。

6、隔離

隔離本身是是對病人的一種限制,為了避免疑似感染者再度傳染他人。此種爭議性可說較少一些,如果病人的情形較穩定,但仍具傳染性,還是必須繼續隔離,此部分有時比較困難。病患的隔離是對其權益的損害,達到保障多數人的健康的政策。

7、屍體火化

傳染病因為具有傳染性,所以大家都會緊張,深怕會受到傳染。根據傳染防治法的規定,屍體要作火化,對於入土為安觀念的家屬,有時是不能接受的,在倫理上也會產生爭議。傳染防治法為了保障多數人的健康以及處理家人家屬的健康,仍是依法規定在死亡後火化或作深埋的動作。

8、診斷治療義務

有時病人不接受治療或診斷是不被允許的。傳染病具有傳染性,這並不是只會影響一個人的疾病,所以有時會要求強制治療或診斷,才不會造成傳染病防治上的缺口。未來應在傳染防治法內規定應提供免費診斷及強制治療。

9、誰來買單

傳染病涉及到公眾的利益,就應該由健保或全民來負擔,但這觀念卻引起很大的爭議,因為愛滋病藥物使用的費用相當昂貴,有些人認為愛滋病又不是自己去作壞事或濫交等所得來,為何要幫忙負擔治療費用?這種爭議一直會存在。為了使傳染病防治法有更好的效果,應該用政府的力量給予治療。若政府不買單,讓病人自己自費,可能因為沒錢而不去治療,或雖然有錢卻不願治療的結果,依這樣的方式,會使傳染病防治更加困難地控制。

 

 

 

附件

 

一、以SARS為例

在去年SARS爆發以來,造成全球共計8437名感染者,其中造成共813名死亡,而在台灣也造成665人感染SARS,其中71人不幸往生的悲劇。到底這可怕的疾病是如何發生?為何會造成全球嚴重的疾病散佈?以及台灣有健全及完善的傳染病防治體系,為何還會造成全台因SARS而嚴重受創,導致這從境外移入的疾病,在台灣擴大?

    在於SARS的起源,有科學家推測,可能是由感染果子狸的冠狀病毒的基因重組,但有科學家推測,很有可能是人類研發生物戰劑時,研發出這種新興且傳播力強的病毒。在Taiwan News 第88期內就針對SARS的來源作深入探討,其文中明確指出俄羅斯、土耳其、美國及歐盟組織等受到SARS首次肆虐的國家,均不約而同的表示SARS是中國發展生物戰劑的結果。且作者於文中也指出SARS病毒的特性有很強的傳染力,只要少量病毒就可使密集人群得病,而且SARS的病程發展很快,且目前一般人對SARS病毒缺乏免疫力,導致得病的人重症可以致死,輕症恢復相當緩慢,這些特徵都在在令人懷疑SARS很有可能就是一種人為研發的生物戰劑。

SARS這小小的病毒到底為何會造成全球嚴重的疾病散佈?其實追根究底應探討的是SARS起源地中國的掩蓋疫情,導致SARS病毒在中國製造、香港輸出、台灣擴大的嚴重後果。而中國隱匿疾病流行的作法,和生物恐怖攻擊有異曲同工之妙。

      台灣和中國經貿往來頻繁,每年有四百萬人口進出中國且多到偏遠地方,加上中國一直以來都是產生傳染病的大本營,導致大陸只要流行疾病,台灣時常無可倖免。再加上中國又故意隱匿當地SARS流行的狀況,讓台灣傳染病系統啟動時,疫情已經在台灣擴散開來。

雖然如此,台灣還是依靠堅強的傳染病防治體系達成SARS疫情的控制,到底台灣是如何辦到的?在SARS防治動員,我們每天收集SARS的特性,以了解SARS的流行方式及防治方法。我們建構SARS防治動員組織架構以從事病例的偵測、通報及確認、疫情的調查、院內感染控制及發燒警戒的監視以及自主健康管理、居家隔離、感染症醫療網、病床調度、離島病患運送、消毒作業、檢驗、發燒病人處置流程、分級啟動機制與措施、溝通與形象管理計畫、防疫物資、尋求國際支援等努力,這些努力最後終於讓SARS得到控制。

當然在SARS兵荒馬亂的期間,民眾的恐慌也帶來很多倫理上的爭議。例如醫護人員為何要關在醫院中,醫師的太太、小孩是否也需檢疫,SARS病患是否可以轉院,一般人可以拒絕量體溫嗎?病患家屬甚至醫護人員家屬受到歧視,病人要求治療,但醫護人員不足怎麼辦?如果疑似病患不願意誠實告知其可能接觸來源怎麼辦?甚至媒體挑起恐慌是否符合新聞倫理。SARS就如同AIDS,其流行不僅是醫療及公共衛生的問題,也突顯很多人間有愛以及人性的醜陋。

 

 

 

 

 

二、以愛滋病為例

台灣愛滋病現況與挑戰

愛滋病是二十一世紀最嚴重的人類浩劫,也是一場人類輸不起的戰爭。全球愛滋感染人數從1981年至2003年底,感染HIV/AIDS的累積人數約7000多萬人,至今因愛滋病死亡人數約3000多萬人(如下表一)。

表一

全球愛滋感染人數

1981年至2003年底

感染HIV/AIDS的累積人數          7,490萬

至今愛滋感染者存活人數           4,000萬

至今因愛滋病死亡人數             3,090萬

2002年新感染HIV人數              500萬

2002年愛滋病患死亡人數            300萬

愛滋孤兒                          1650萬

UNAIDS :Report on the global HIV/AIDS epidemic  – Dec 2003

 

 

在西元2003年來估算,平均一天發生14,000名 HIV 新感染者,也就是平均一分鐘就會發生10名 HIV 新感染者。

2003底 HIV/AIDS 個案存活人數以撒哈拉沙漠為最多,約為2600多萬人,而全球約為4000萬人。2003年 HIV新感染者推估數也以非洲為最多,約為300多萬人,而全球約為500萬人。2003年因HIV/AIDS死亡個案推估數也以非洲為最多,約為二百多萬人,而全球約為300萬人。

非洲為目前愛滋病感染最嚴重地區,有16個非洲國家,15-49歲人口的愛滋病感染盛行率超過10%。根據聯合國UNAIDS預測,亞洲將會是下一個愛滋病嚴重疫情地區,尤其是中國。中國方面,在2001年底,聯合國估計有150萬人感染。至2010年,聯合國估計將有一千萬人感染,美國CDC預估甚至高達2000萬人。聯合國指出:亞洲國家的問題在於政府與民眾警覺性不足以及標籤化(歧視),對策則是應積極做好上游工作─預防與降低新感染,而非著重於下游醫療工作。聯合國UNAIDS預測,如果預防和治療愛滋病的行動不迅速推動,將會造成更多人因愛滋而死亡及更多愛滋孤兒的產生(如下表二)。

表二

2001年      2010年

因愛滋病死亡人數           2480萬      7000萬

因愛滋病產生的孤兒         1400萬      2500萬      

第十四屆世界愛滋病年會, July  2002

 

 

愛滋病的傳染途徑有三:性行為、血液交換、母子垂直傳染。和感染者共同生活,其他日常生活行為並不會被感染!

 

愛滋病在台灣

 

台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感染情形(本國籍)自民國73年至92年有增加的趨勢,在92年HIV(+)報告為857人,AIDS為225人。感染者年齡別分佈大多在二十至四十歲之間,男女性別比例為13.7:1。

愛滋病對人口成長的影響,威脅富有生產力的青壯年,並導致過早的死亡。以非洲為例:平均壽命降低了10至15年,如辛巴威從65歲降至39歲;南非從59歲降至45歲。到了2010年,非洲很多國家人口成長率將降為0。

家庭方面,在泰國的研究顯示,受愛滋之害的家庭,收入下降幅度為52%至67%。在教育的方面,非洲部分地區小孩被迫輟學賺錢養家,甚至老師病倒無法工作。還會造成孤兒人數增加,社會福利需求增加以及人權指數下降等影響。稅收減少,經濟成長重挫,社福及醫療支出大增,進而排擠其他建設經費。也造成勞動力下降及企業生產成本的增加,如人員培訓、請假、離職、資遣、甚至喪葬補助均增加。聯合國預估未來20年,高感染國家經濟成長將比預估值少25%。

 

 

台灣實際感染人數是通報人數的2倍,估計公元2020年台灣因愛滋病流行損耗的社會成本將高達4600億元以上。(如下表三)

表三

 

 

 


 

(西元)   累積感染數  有形的總損失(x2)

                2000          2,185          11億

                2010         13,258        1088億

                2020         40,655        4624億

 


 

聯合國世紀宣言:到2015年時,全球愛滋病蔓延必須遏阻,並且開始逆轉下降。在聯合國愛滋防治推出以下的全球策略:

一、促進健康行為

二、預防危險行為

三、改變危險行為

四、減少與有危險行為者之暴露

五、性病預防與治療

六、去除外來障礙

七、對感染者照護

聯合國也指出戰勝愛滋病有三大要素,即領導、協調及充足資源。強調領導是基石,各國領袖應正視愛滋病問題,跨部會推動防治計畫,應致力於消除歧視和排斥,與民間團體和企業界建立合作關係,並將愛滋病防治預算列為國家預算的優先。

 

 

 

聯合國特別會議指出評估預防成效之指標如下:

2005年:至少90%年輕人(15-24歲)

2010年:至少95%年輕人

可以獲取為發展生活技能以降低愛滋病毒感染所需的資訊、教育、以及服務。

2005年:在愛滋病最嚴重之流行地區

2010年:在全球

15-24歲人口之愛滋病感染盛行率需降低25%。

資料來源:Global crisis- Global action”-United nations 25-26 June 2001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New York

 

我國愛滋病防治策略可以分為初段預防、次段預防、三段預防以及跨部會政府總動員。初段預防即防治AIDS DIY Do it  yourself,由各族群自己思考如何在自身的族群內推展最適合且最有效的愛滋防治的方法。次段預防即快速檢驗、重賞重罰,引君入甕、自我檢查。第三段預防是病人衛教。跨部會政府總動員則是由行政院成立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將全國愛滋病防治計畫的主軸,由衛生署提高到行政院跨部會總動員。

行政院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召集人為行政副院長,委員則由十二個部會首長及五位社會領袖擔任,執行長為衛生署署長。

其防治計畫由各部會共同規劃策略、編列預算,並共同推動。計畫包含二大主軸,分別為愛滋防治全民運動及愛滋防治永續工程。

在愛滋防治全民運動(93年度)方面,有「把愛傳出去」計畫、世界愛滋病日嘉年華會及愛滋防治A、B、C—部會大串連等活動。在愛滋防治永續工程(93年度)方面,由各部會辦理愛滋防治人員及師資培訓的愛滋尖兵培訓總動員及推展亞洲地區愛滋病防治合作計畫。防治總目標訂於95年底前,希望將愛滋病毒感染年增加率降為0%(91年為18%)。

 

愛滋病防治中不免產生倫理的爭議,如病人受到歧視、烙印。如程永權未受良好保護以及求助(治療)無門,均是愛滋人權協會時常抗爭的重點。但病人未能善盡告知(性伴侶姓名)的義務以及未能完全從事安全性行為等,均產生其他人的權益侵害。最近由於健保局瀕臨破產,誰來買單的問題也將浮出檯面。

附件

愛滋病相關的權益問題

一、   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權益

1. 接受檢查的權利

2. 不接受檢查的權利

3. 結果告知及心理輔導的權利

4. 結果保密的權利

5. 追蹤治療的權益

二、   醫護人員的權益

1. 暗箭難防

2. 醫學生的看法

3. 醫師的看法

4. 護生護士的看法

5. 醫護人員及患者權益之爭

三、   第三者的權益

1. 性伴侶的權益

2. 公眾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