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墮胎(一)─現況及其反省

引 言

藉先前章節的論述與反省,我們明白教會的立場反對人工避孕、人工授精、試管嬰兒、代理孕母及複製人。因為這些行為,破壞了基本生命倫理視域中三層面的價值與尊嚴,尤其對「婚姻家庭的基本意義」及「婚姻性愛行動」的傷害甚劇。但與生命初始相關的倫理議題,尚有一個非常重大的課題─墮胎(abortion)。這一課題尤其與人生命本身的位格尊嚴相關。

雖然墮胎自古即存於人類社會,但大部分的宗教或國家,都尚能確立墮胎是不道德行為。然隨近代優生理論及世界人口膨漲等論調之高漲,墮胎合法化運動乃先後於各國展開,之後更漫延全球而成為一股席捲世界的大狂潮。支持者還逐漸將墮胎解釋為一種人權,這種情況至1994年9月5日聯合國開羅世界人口會議時,達到頂峰[1],因而使「墮胎」議題的討論尤具迫切性與必要性。基此,本章及下一章將對墮胎做一系統反省。

其中,本章希望幫助人對於當代的墮胎景況與爭論有一基本瞭解。至於本章架構,第一節要先對墮胎做一簡要定義、並介紹各種墮胎方法。第二節,要介紹當代墮胎合法化的過程,其內容包括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及墮胎的歷史演變過程,之後更要藉台灣的墮胎合法化景況,來一窺當代人對「孕育生命」及對「人類生命本身的價值與尊嚴」所陷入的困惑景況。最後第三節,則要對墮胎合法化所帶來的後果,做一檢討。

第一節 墮胎的定義與方法

壹、墮胎的定義

「墮胎」(abortion)一詞在此是指,人類「故意」將懷孕期間母體內的新人生命(無論是否已達到可以自行生活的階段),加以破壞、中止其生命的行為。以上墮胎的定義,牽涉到的關鍵問題是「何謂懷孕期間?」與「何時是新人生命的開始?」。對此,教會亦十分明確指出:當精、卵結合的一刻起,即是新人生命的開始、亦即是懷孕的開始。這同時也是科學所認定的懷孕定義與人的生命起始[2]

至於倫理神學上的反省,墮胎又可分為直接與間接兩種。「直接墮胎」是指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3]。本文所探討的是直接墮胎,至於間接墮胎的定義及其與直接墮胎的區別,將會在下一章從倫理神學的角度予以更詳盡說明。

貳、墮胎的方法

依毀壞生命的方式,墮胎方法可分兩大類:一、阻止初期胚胎在子宮內著床,或破壞剛著床的胚胎,使其排出[4];二、針對已在子宮內著床,並已生長一段時日的胎兒,以各種工具及方法中止其生命,並排出體外。分述如下:

一、以毀滅「尚未著床之胚胎」為目的的方法:

此法主要以阻止「初期胚胎」著床,或以毀滅剛著床的胚胎為目的,截至目前,有以下四種方法:

1. 事後避孕丸

事後避孕丸是在性行為後72小時內所服的藥。此藥丸含有乙菧酚化合物,內含大量雌激素(即動情素)。雖稱之為「避孕丸」,但實際功效並非防止受孕,而是中止懷孕。這種藥物會造成子宮內膜的環境不利於胚胎著床,因而導致流產。美國國會曾經針對事後避孕丸通過立法,限制服用,因這種藥物可能引起癌症[5]。至於新型的事後避孕丸─norlevo(「后安定」),成分是高劑量的黃體素,原理是藉促使子宮內膜急速進行蛻膜變化與腺體萎縮,以致子宮內膜被破壞而不利胚胎著床[6]

2. 子宮環(子宮內避孕器:IUD’s)

這是用塑膠製成細而可捲屈的東西,約四吋長,它的圓周很小,末端有彈性螺旋狀的部分用來放進子宮內,此螺旋狀的結構,加上婦女身體的移動,使子宮壁幾乎不停受到刮削,使得已受精成孕的卵子從輸卵管抵達子宮時,不能植在子宮壁內。子宮環導致的輕微副作用包括經血過多、行經日數延長、月經痙孿;較嚴重的副作用則包括刺穿子宮壁與染毒,嚴重的染毒甚至會致命(如膿毒性流產)[7]

3. 子宮黃體激素系統(progesterone-releasing IUD’s)

將一種浸透黃體激素的丁字形繩圈,放入體內後,這種設備藉著不斷把極少量的黃體激素散放到子宮壁上,因而能防止成功受精後的卵子植在母體的子宮壁上[8]

4. RU486

RU486(「美服錠」)的主要成分是Mifepristone,為很強的抗黃體激素(anti-progestin),其藥理是阻斷子宮內膜的黃體素接受器。由於黃體素是讓子宮內膜維持懷孕狀態所必需的賀爾蒙,故一旦接受器被阻斷,黃體素的功能與相關反應就被打斷或改變,子宮內膜也因此發生崩解,以致胚胎無法著床或已著床胚胎發生剝離,胚胎因而無法獲得營養而活活餓死。如此,懷孕就被中止。使用上,若將RU486與前列腺素(能促使子宮劇烈收縮)合併使用,則可用於懷孕初期五週內的墮胎[9]

事實上,以上四種方法,並不是「避孕」法,因為它們並不防止成孕,而是中止初期胚胎的繼續懷孕。因此從功能和使用動機來看,此四者都該被視為「墮胎」法。

二、中止子宮內「胎兒」之生命

上述四種方法是以毀滅「尚未著床或剛著床的胚胎」為目的,另有五種墮胎方法和工具,是以中止在子宮存活一段時間的「胎兒」生命為目的:

1. 擴張刮除術

此手術的施行時機是懷孕早期到十三個星期(三個月),手術時間約15~20分鐘。施術時,醫生會先把一窺器塞入陰道,使陰道壁保持分開。然後,再將一條子宮探子穿過陰道和子宮頸管,直入子宮,以測量子宮深度,並查看子宮頸管是否阻塞。之後,注射局部麻醉劑到陰道後部,使子宮頸管和子宮失去感覺,並插入金屬管來幫助子宮頸管擴張。等到子宮頸管擴張得夠寬後,醫生就把一個刮除器,插進子宮,把胎兒及胎盤從子宮壁上刮離,最後再用特製的鉗把胎兒碎片拉出體外[10]

2. 真空刮除術(子宮吸引術)

真空刮除術似有逐漸取代擴張刮除術的趨勢,普遍用於懷孕早期,直到十二或十三星期(三個月)為止。其開頭步驟與擴張刮除術相同,直到子宮頸管擴張到足夠寬度為止,這時醫生把一支消毒過的真空吸引器插進子宮,然後開動真空壓力,達二十至四十秒之久,將胎兒及胎盤活活吸成碎屑抽出[11]

3. 注射鹽水

注射鹽水已成為懷孕十四週後常用的誘導墮胎方法,專門術語稱為「羊膜內高滲鹽水法」。先把臍下小範圍的表皮麻醉,用長針插穿腹壁透進子宮內,抽出幾盎士羊水,然後把同體積濃鹽水或葡萄糖溶液注入。此高張溶液會造成胎兒皮膚灼傷,使胎兒痛苦死亡。在24~48小時內,該孕婦再分娩產下死嬰。這手術明顯故意殺害一個生活了三個月或以上的胎兒[12]

4. 注射前列腺素

鹽水注入法若不小心注入婦女血液,會導致血凝結和抽搐等現象,故許多醫生改以前列腺素為懷孕時期較長的婦女墮胎。原理是因前列腺素能刺激子宮強烈收縮,故將前列腺素注入羊膜囊內,能引發強力分娩與早產。由於此墮胎方法產出的胎兒仍可能是活的,所以施術者會先注射毒素殺死嬰兒[13]

5. 子宮切開術

此手術亦稱「小型割腹取兒術」,是一種後期墮胎方法,為懷孕約已達三個月的墮胎。方法是在恥骨對上的腹肌割開,再剖開子宮壁取出胎兒和胎盤,最後把兩個剖開處縫好。至於取出的胎兒,則被置於水中、或因飢餓、疏忽的方式而死[14]

第二節 「墮胎」合法化的過程

以上墮胎方法的醫學技術介紹,雖簡要,但顯然已讓人覺得這些方法,對於胎兒相當殘忍且令人不舒服。然即便是那麼殘忍,我們卻發現世界各地呈現一股墮胎合法化的趨勢。本節即要介紹支持這股墮胎合法化的理由、發展歷史及當代人對於「孕育生命」及「人生命本身的價值」所陷入的迷失景況:

壹、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

從當代這股全球性墮胎合法化狂潮,大致可歸納出以下幾個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

1. 特殊困境

在墮胎合法化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最初考慮墮胎合法化的原因常是因為特殊的情況,如強暴、亂倫;或因母體的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者,如精神疾病、心理疾病等。

2. 經濟因素

由於人口學者指出,國家的經濟發展與人口數有密切關聯,人口過多的國家將導致經濟發展遲緩,或造成經濟危機,尤其是開發中國家,甚至是落後國家。

自從馬爾薩斯(Malthus)主張人口成等比級數增加,糧食成等差級數增加,為此主張生存競爭以來,一直到今天北美的人口統計學者主張「人口」與「發展」有必然關係,並把這種意識型態推銷到各開發中國家,用人口來解釋經濟、社會、政治之落後[15]

因此,許多國家為了發展經濟,乃使墮胎合法化,例如大陸的一胎化政策。

3. 環境因素

近年來,因環境遭破壞的速度倍增,環保意識乃高漲,又有學者提出:過多人口將導致環境資源浪費及加速環境破壞和污染,故為了環保,應控制人口出生率,所以墮胎應該合法化。

4. 優生理論

從人口優生學觀點,認為腹中胎兒如果患有先天性疾病、遺傳疾病,或是畸形,為了人口素質的提升和減少父母、家庭和社會的負擔,應該採取墮胎的方式。

5. 婚姻解放、性解放

這種主張原先來自「性解放運動」者,他們認為性生活不必限定在夫婦間,應該離開婚姻的束縛而得到解放,但因為人工避孕未必有百分之百的效果,有時也會有意外的懷孕,所以他們認為墮胎合法化能夠成為避孕失敗的補救辦法[16]。這個主張至1994年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中更獲得支持。在該項會議中,將人類擁有的「生育權」作了擴大的解釋,其中一條就是人可以擁有「滿足和安全的性生活」[17]

6. 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及人權

除了性解放之外,支持墮胎合法化者更進一步提出「婦女身體自主權」,主張婦女有權利自己決定是否要生下孩子或是選擇墮胎,所以在美國即取消了「墮胎必須經過配偶同意」的限制。而所謂「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不但指婦女有權利選擇是否墮胎,更有權利選擇安全的墮胎方式和環境,如果墮胎不合法化,勢必有許多婦女會喪命於密醫手中,所以墮胎合法化可以避免婦女在墮胎過程中所作的冒險。

除了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以外,聯合國開羅人口會議,更將子女生存的權利交付給大人,並以之為人權:「自由和負責選擇子女人數」及「可以獲得自己選擇的安全、有效、負擔得起和可以接受的家庭計劃方法[18]。」可見,所謂的「人權」,即是自己可以決定是否要生下孩子或墮胎,完全不需要任何的理由或原因。至此,墮胎已算是可以隨心所欲了─不論男、女。

從以上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看來,會發現其從最初的「不得已」、「有困難」的所謂特殊原因,到後來竟發展成視墮胎為可以「隨心所欲」的事情,認為墮胎不需要任何理由,個人可以因主觀因素決定是否墮胎。

貳、「墮胎」合法化的歷史

看過支持墮胎合法化的各種理由後,接著要進一步審視墮胎合法化的發展歷程。墮胎雖自古即存於人類社會,但強大的墮胎合法化趨勢可說是二十世紀才有的產物。然為了能更脈絡性地瞭解「墮胎合法化」的歷史演變,以下仍將先簡單介紹歐洲社會自古以來的「墮胎」發展歷史;其後再以美國為例,來了解二十世紀這股全球墮胎合法化的發展面貌。

一、歐洲自古以來有關「墮胎」的發展樣貌

1. 古希臘、羅馬時代

「墮胎」存在於人類歷史已數十世紀。遠在古希臘時代,墮胎行徑即隨處可見。而原因不外乎是為了掩飾非法性關係、或為了控制家庭大小─有錢人不希望日後財產由太多人分享,窮人則根本無力撫養太多小孩。由此可見,「墮胎」實際上乃是古希臘人控制生育的方法之一,當時主要的哲學與社會倫理思想,也大多贊同這樣的作法。譬如柏拉圖雖認為胎兒已是生命體,但基於國家的理想應優於尚未誕生的胎兒與新生兒的生命,因此他建議,當有需要時應執行墮胎、殺嬰。在討論理想國中的婦女角色時,他甚至主張年過四十的婦女應強制執行墮胎。同樣地,亞理斯多德在其政治論中,亦提過相似的計畫[19]

至於古羅馬時代,墮胎情事亦充斥於社會各階層,甚至在公元前一世紀達至前所未有的高峰。據了解,在當時主流斯多噶學派影響下,羅馬法律並不把母肚內的小孩視為「人」(person)。不過,相較於希臘社會,這時卻曾出現因墮胎而受罰的案例。但原因並非出於對胎兒的關心;而是為了維護父親(先生)的權利,故懲罰那些逕行墮胎的婦女[20]。這種強大的父權景況持續到公元第三世紀,即使之後的法律原則加入了其它理由(如為了發展強大國家、或墮胎對婦女具高危險性……等)來反墮胎、欲減低墮胎率。但,仍是以冒犯父權為反墮胎的最主要論點,所以事實上只要是經父親允許的墮胎,就可不用受到懲罰。可見,古羅馬的法律雖具反墮胎樣貌,但並非源於對胎兒生命的保護(他們根本不把胎兒當作人),而是為了國家的發展及保護父權,也因此只要不抵觸國家的人口發展與父權,不論是墮胎、乃至殺嬰、遺棄或販賣小孩等,都可不受懲罰,以致社會上仍充斥著高漲的墮胎率[21]

2. 猶太人的世界

在希伯來聖經中,雖然沒有明確禁止墮胎的誡命;但是在禁止蓄意流血與尊重生命(包括未出生的胎兒)的立場下,在猶人的思想與生活中,墮胎是不被接受的。故相較於希臘、羅馬,猶太社會極少出現墮胎事例。不過,猶人雖不墮胎,但在文獻中仍論及有關胎兒死亡的問題,其約可區分成兩種觀點:一是嚴格的Alexandrian,另一是溫和的Palestinian。從他們的討論,可以總結出猶太人對墮胎所抱持的態度:(1)非常清楚地有「偶然/醫療」與「蓄意」兩種墮胎,前者可以開放討論,後者則絕對禁止。(2)在「偶然/醫療性」墮胎的討論中, Alexandrian認為任何傷害胎兒的行為,都必須接受法律懲罰; Palestinian則認為只有在行為傷及到母親時,才需要被懲罰[22]

3. 基督化時代

面對希臘、羅馬文化對胎兒生命的漠視,基督宗教在猶太人的思想基礎與信仰的光照下,在起初的三世紀中,即確立出三個重要的根本神學思想:(1)胎兒是天主所創造、所關心的生命;(2)墮胎是謀殺;(3)天主必會審判墮胎罪刑。教父們也不斷在著作與宣講中,以此神學基礎,斥責墮胎行為的不道德[23]。這樣的努力,到了羅馬成為一個基督教帝國後,更形諸於教會法律,而且在強調「保護生命」與「愛人如己」的信仰反省下,基督宗教的「反墮胎」思想自此成為基督化社會的哲學倫理主流[24]。即便日後曾出現有關早期胚胎的位格性論爭,但是上述三點神學肯定仍是不變的基礎。

不過,我們也必須承認,雖然不再有「支持墮胎」的主流哲學倫理存在,但個人性的墮胎事件仍持續出現在基督化社會中,而且在靈肉二分與位格概念的應用下,甚至還衍生出認為只要在「靈魂進入胎兒身體」或「胎動」之前,就可以進行墮胎的俚俗看法。但不論是教會、或是國家、政府等官方機構,仍都視墮胎為不道德的、犯罪的行為;雖然有些墮胎行徑未被舉發、亦未立法懲處,但「墮胎」(包括未授靈之胎兒與胎動前的墮胎)顯然從未被提升至合法地位。這種「反墮胎」的立場與看法,也一直持續到近代,由十九世紀末,大部分國家所頒佈的反墮胎法令即可見一斑。當時的美國醫藥協會還成立了「反墮胎委員會」,欲提升「反墮胎」的公共意識與認知[25]。然自二十世紀起,墮胎合法化的運動卻挾各種支持墮胎的理由而席捲各國,以下即以美國為例。

二、美國「墮胎」合法化的歷史演變[26]

十九世紀的美國政府是持「反墮胎」的立場,據載,自1859年起,除了為挽救母親或胎兒的性命之外,美國醫藥協會譴責所有的墮胎行徑;而且在1875年,美國政府還立法嚴禁墮胎。

但到了1916年,生育控制聯盟(Birth Control League)形成,並大力鼓吹避孕和墮胎;1959年,美國立法機構提案「刑法雛型」,擬通過因強暴或亂倫而導致的懷孕,或是為了母親的身、心健康為原因的,可以在合法的醫院裡執行墮胎手術的法令。1965年,康乃迪克州的高等法院,決定讓人工避孕合法化,並定義為「個人權利」;兩年後(1967),科羅拉多州首先通過因強暴、亂倫或為拯救母親生命而施行的墮胎手術;再過三年(1970),總計有十四個州通過某些特殊情況下的墮胎。

1973年,最高法院更將「健康」的定義擴大為所有因素:包括生理的、情緒的、心理的、家庭的及婦女的年齡。這無疑是允許懷孕婦女,可以為了任何理由、在任何時候墮胎。

1976年,最高法院取消「未成年人需經父母同意、已婚婦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的限制。

1993年,美國總統柯林頓發佈五個行政命令,促使胎兒組織的蒐集和研究合法化、RU486的研究、民眾可以在政府補助支持的診所內接受墮胎的指導與諮商,以及美國軍醫院開始提供墮胎手術。

1994年,柯林頓總統以the Freedom of Access to Clinics Entrance Act (FACE),禁止反墮胎人士與團體在施行墮胎的診所外進行抗議活動,雖然這種抗議行為原是美國憲法所保障。

2000年,最高法院宣佈「內布拉斯加州禁止局部墮胎的法令」是違反憲法的。

由以上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發展,的確可看到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從最初的「不得已」、「有困難」等特殊景況,演變成視墮胎為個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而且有一個現象實在值得注意:從一剛開始考慮「墮胎合法化」的問題,到真正使墮胎合法化,大約歷經了半個世紀(1916-1970);但是從最初因特殊懷孕才能墮胎,到放寬墮胎條件,竟只過了三年。這現象顯示一旦開放,就有日趨放鬆的發展。而且,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結果,更加強了全球性推動墮胎合法化的力量,在此影響下,臺灣也於民國73年(1984年)通過「墮胎合法化」。

參、從臺灣的「墮胎合法化景況」一窺當代人對「人類生命的真正價值與尊嚴」之迷失

相似於美國墮胎合法化的發展趨勢,在上述支持墮胎合法化的理由被不斷提出的景況下,臺灣也由原本視「墮胎」為不合法的行為,而至後來於民國73年通過「墮胎合法化」,並以「人工流產」這一字詞取代「墮胎」。而正因為有此一發展歷程(不合法 à 合法),以致我們能分別從既有的刑法,及1984年出現的優生保健法,發現有關「墮胎」的法律條文。而相較之下,更會發現1984年前後的這兩個法律是完全不一致的。尤其在對照「民法」後,更可看出這種不一致的最大徵結是在於刑法與優生保健法二者對「胎兒權利」的看法不同。藉此,亦凸顯出當代人類對於「孕育生命」的困惑、及對「人類生命的真正價值與尊嚴」所陷入的迷失景況。以下為了更仔細剖析這些根本差異所在,將把「民法」、「刑法」與「優生保健法」的相關條文先分列出來,之後再予以比較、分析。

一、臺灣法律中與「墮胎」有關的條文

1. 民法

就民法總則的第六與第七條合為觀之,可以看出台灣政府對於「胎兒權利」的根本定位:

第六條 (自然人權利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第七條 (胎兒之權利能力):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2. 刑法

刑法第288條至292條,是與「墮胎」相關的罪罰:

288條: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289條: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90條: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291條: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292條: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3. 優生保健法

臺灣於1984年通過墮胎合法化,不過,「墮胎」這名詞並未出現在《優生保健法》,而是以「人工流產」此字詞來取代。現行的基礎法是在1984年七月第一次頒布,並1999年八月最新公布。而根據《優生保健法》第三章:「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在第九條列舉了六個允許墮胎的理由[27]

1、雙親之一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傳染病或精神疾病者。

2、近親有「有礙優生」之遺傳疾病者。

3、醫學認定,懷孕或分娩危害母親生命、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4、醫學認定胎兒有不正常發育者。

5、因強制性交、誘姦而懷孕,或依法不得結婚而相姦受孕者。

6、如果生小孩會影響母親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除了這六個所謂正當理由外,在後文並加了說明:「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此外,與此相關的是有關「胚胎」的法令,此起源於製造試管嬰兒的過程中,所會面臨的胚胎保存及破壞等問題,衛生署乃針對這議題,起草了一系列指導綱領,這份指導綱領認定「保存」及「毀壞」是人工生殖的正常過程。例如,在「指導原則」的〈原則一〉之第四點說明「精子、卵子或胚胎之保存期限,以十年為限」,也就是說精、卵和胚胎的保存不可以超過十年[28]。而這已牽涉到胚胎生命的中止與毀滅。

二、「孕育生命」的困惑─刑法與優生保健法的衝突

從上述所列的民法條規,及刑法至優生保健法的法令變遷看來,可以發現刑法對於「墮胎」行為的看法,是與民法中「胎兒權益之保護應視同既已出生者」的肯定相配合,刑法全面禁止「墮胎」;相較之下,優生保健法卻完全不論「胎兒權益之保護」,不僅改以「人工流產」來指稱墮胎,還給予其合法地位。這其中的轉折,有其背後的意識差異存在,今比較如下,並希望藉此比較,讓我們能更清楚現代人在「孕育生命」及「生命之始」的價值判準上所產生的困惑。

1. 立法精神的不同

從《刑法》明文規定全面禁止墮胎,至《優生保健法》視墮胎為刑法的例外,並給予合法化。這樣的轉變之所以發生,立法的贊成者都認為有兩個基本原因,一是為提高人口素質,另一是現實考量(即社會既存的墮胎事實)[29]。然就其根本,不可否認這是一種「生命價值」觀的轉變。從刑法與優生保健法兩者在說明其立法精神時,已展現這種基本立場的差距:

刑法:胎兒乃將來人格成長過程中之生命體,具有獨立之法益,不可任意生殺予奪。而且墮胎有害民族的繁衍,故設專章以禁止之。

優生保健法第一條第一項:「為實施優生保健,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

兩相比較,刑法完全符應民法第七條的肯定,站在胎兒是生命體,而且是人格發展過程中的生命體,與已出生者同樣享有身為人所應有的權益保護,所以墮胎是隸屬於刑法的殺人罪,且是公訴罪。而優生保健法則是完全站在政府人口政策、家庭及母親的立場,完全忽略、甚至抵觸既有民法中「保護胎兒權益」的宣告,而給予墮胎合法化。

2. 「胎兒」的定義不同

欲推動優生保健法,首先必須解決其與民法、刑法間的衝突。於是,政府就開始考量民法、刑法中「胎兒」的定義。事實上,從胚胎學角度來看,生命毫無爭議是始於精卵結合的;但是,法律系統中對「胎兒」的定義卻存在著數種看法。有人認為應從精卵合成受精卵開始,因其是生命體而非死產,我國民法的精神即是如此;也有人以受精卵的著床(受精後一週左右)為分界,認為著床後的胚胎才有被保護的價值;至於第三種看法則主張受精後第三個月(十二週)起,才應受到身為人所該擁有的保護,因為三個月大的胎兒才開始有腦波。據了解,基於現今驗孕技術大抵於受精後第七、八天始偵測到懷孕之事實,因而對於刑法的墮胎罪之管束,目前法界主要採上述第二說,即以著床為判定標準[30]。而其中透顯出的精神,不外乎只要偵測到懷孕的事實,母肚內所孕育的新生命即應受刑法禁止墮胎的保護。然而,優生保健法卻無視法界原訂的標準,不僅改用人工流產稱謂墮胎,而且還更進一步規定在二十四週以內的人工流產可以是合法行為。

很明顯的,允許懷孕二十四週內可以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作法,與原本法界主要採取的認定─胎兒至少應自受精卵著床(受限于驗孕技術)起即被保護,兩者間的差距實在天差地別。何況就算採認醫學上對「人」之生命最寬的認定,以有無腦波作為判定標準,也應以十二週為限[31]。故從這一點深入探究後,可知優生保健法以二十四週為限,其實並非基於考量「胎兒」是否具胚胎學所謂的生命體,或醫學上的生命現象,而是以醫學科技在母體外對其進行搶救而仍不能挽回生命者,為立法的基準。換言之,優生保健法事實上根本無視胎兒生命本身的生存權,而且在各種探討「何時起就該給予胎兒身為人應有的保護」之爭論中,優生保健法的立場無疑是宣告,只要離開母體後無法自然保持其生命的胎兒,都毋須考量其生存權、也不用受到身為人所該擁有的保護,而可任人決定終止其生命。

而優生保健法對胎兒人權的漠視(連最寬的標準─以第十二週腦波的出現來定義胎兒具有人的生命─都無法遵行),實令人憂心當代人不僅在「孕育生命」及「生命之始」的價值判準上產生困惑,而是連位格人本身的價值與尊嚴都忘卻了。當然,這並非立法者的主觀意向,其考量主要還是在於為了讓既存的墮胎行為就地合法化,以免婦女前去尋找密醫進行墮胎,危害其生命安全,這也是不少國家主張墮胎合法化的理由。但事實上,這樣的解決手法與思考邏輯根本是捨本逐末且偏漏的,這從下一節的論述即可得知。

第三節 「墮胎」合法化的後果

「墮胎合法化」運動自二十世紀初崛起至今,帶來的各種影響與後果,在這段時日已一一浮現。首先,透過長時期的觀察與反省,可發現支持墮胎合法化所抱持的各種論點與理由,常是有問題的、但卻仍為多數人信守。其次,隨墮胎限制的日趨開放,墮胎不僅無法達至當初支持者所希冀的善,反而帶來更多問題,影響所及包括個人與社會層面,尤其是對整個社會文化的健全發展,常具有極負面的嚴重影響。對此,本節要一步步地回應與檢討,希望能幫助人更清楚意識到「墮胎合法化」所帶來的問題。

壹、肆意墮胎與性氾濫的惡性循環

支持「墮胎合法化」原本最主要的考量,是為了因應婦女的特殊困境如強暴、或母體的身體狀況不適懷孕……等,希望能因合法化,使由此而不斷出現的非法墮胎事件就此消失,以提供婦女更大的安全保障。然而根據美國墮胎合法化的演變,於1973年最高法院將「健康」的定義擴及至生理的、情緒的、心理的、家庭的及婦女的年齡,1976年繼而取消「未成年人需經父母同意、已婚婦女需由配偶同意,才能墮胎」的限制。再證諸于台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三、六款,會發現如今幾乎只要孕婦願意,根本不需特殊困境的存在,即可合法墮胎。而且合法化實施至今,也並未減少非法墮胎的情形,甚至還加劇了「肆意墮胎」與「性氾濫」的惡性循環。以下幾筆資料,能印證這種「肆意墮胎」與「性氾濫」的惡性循環。

(1)官方調查的墮胎數據顯示,台灣女性至少有一次墮胎經驗的比率,已從1965年的9%戲劇化增加到1992年的34%[32]

(2)根據1998年的調查報告顯示,每年墮胎人數估計至少是32萬人次,在這些當中,因母親的健康所做的「治療型墮胎」者不到10%;其餘逾89%都是因為避孕失敗或婚外懷孕,或者經濟上不方便等等[33]。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則估計每年的墮胎人數至少是50萬人次,而且可能高於150萬人次[34]

(3)近年來,台灣社會出現所謂青少年的「九月墮胎潮」,許多青少年都知道如何透過網路購買非法墮胎藥。而據報載未婚懷孕的十幾歲青少年,大約80%會選擇墮胎,且常是隱瞞家長自己偷偷跑至小診所或購買非法墮胎藥解決,以致青少年學生儼然成為黑市墮胎的主要客源,其生命安全令人擔憂。但是許多學生還不止墮胎一次,甚至還說不擔心性關係會導致懷孕的結果,因為總是能用墮胎來解決他們的問題[35]

綜合以上,我們能體會到,雖然支持墮胎合法化的人,立意是關注「特殊困境」與「非法墮胎對婦女與社會的嚴重傷害」,但是他們的處理模式卻是有問題的,以致造成當今的後果。

1. 基本立足點的謬誤

首先,他們忘卻了「尊重人的生命」是一切行動的最根本立足點,因而在一開始面對「墮胎議題」時即出了問題。在尊重生命的幅度下,首要把握的是「不可殺無辜」此一絕對原則,而且即使為救人(母親)的生命,也不能以行惡(殺無辜)來達成[36]。事實上,根據現代醫學的進展,現今根本已不需如古代般,要以動手殺嬰的方式(即直接墮胎)來救母親的生命。可見,當初以「特殊困境」來訴求(直接)墮胎的合法化,實是一開始就出現偏差。而這種忘卻「尊重生命」與「不可殺無辜」的行為,也令人不訝異,為何「墮胎合法化」會由原初的特殊景況一再擴展到只要有不欲生育小孩的意願,都是合宜的墮胎理由,甚至家人、朋友與整個社會大環境,還會理直氣壯地、苦口婆心地要求意外懷孕者「墮胎」。

2. 思考邏輯的錯誤

他們陷入以下的邏輯:認為非法墮胎的出現,是因為合法墮胎的不允許或方法不夠多、不夠方便,所以為了消除非法墮胎、維護墮胎婦女的身體安全,只要將非法變成合法並妥以管理即可(同樣的思維於訴求RU486與事後避孕丸的合法化中還一再出現)。然他們卻沒發現依循此邏輯,只會導致「合法墮胎門檻」的不斷寬鬆及各式墮胎藥的不斷合法,且事實上,那些有苦衷會偷偷墮胎的人,根本不會因更多合法「終止胎兒生命」的方法出現,就不再尋求能隱匿身份的非法墮胎。更甚地,透過法令的認證,不啻灌輸人:墮胎只是處理意外懷孕的一種正常解決方式。因此,人們乃越來越能放心地縱容激情下的性衝動,因為他們可以採行人工避孕,且即使避孕失敗,尚有墮胎可行,何況墮胎的手法越來越方便,甚至比避孕還方便。在這樣的意識與心態下,無怪乎性氾濫及肆意墮胎加劇、黑市墮胎比率反居高不下,墮胎所造成的創傷問題也仍危害著女性。

3. 解決方式的偏差

墮胎合法化與一再放寬標準的作法,其實只是試圖以最簡便兼一勞永逸的方式來處理「意外懷孕」,卻忘記了多數人常是因無知或無人陪伴,因而困惑、切缺勇氣而選擇墮胎,更因此造成身體與心靈上的巨大傷害。事實上,多在性教育中加強尊重生命、為生命負責與貞潔……等意識,而非一味強調避孕知識的傳授;以及致力於發展能確實保障隱私、提供完善諮詢、陪伴的社會機構,並建構能妥善照料意外懷孕者生活(包括身、心、課業與技能等的訓練)、及安排日後小孩收養事宜……等的單位,能是預防性氾濫及因應不幸婦女懷孕時,更重要、更人道且具全人幅度的解決方式。

貳、婦女權益與尊嚴的貶抑

隨著墮胎合法化運動的發展,支持者更進一步提出「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來擁戴墮胎的合法化─認為婦女有權決定自己是否要生小孩或是墮胎,這是人權的彰顯,也是女性從家族壓迫與父權宰制的傳統窠臼中解脫成功的一大里程碑。

置身於當代社會,對於強調「女性尊嚴」的一波波覺醒運動,必須予以高度肯定。天主教信仰告訴我們:男人與女人都是天主的肖像,他(她)們身份不同,但擁有平等的尊嚴。不過,在長久父權文化的架構下,女性顯然普遍處於社會中被壓迫的地位,例如一對不孕夫婦,或一對夫妻只生女而未生男時,家族或社會給予的譴責與冷嘲熱諷絕多都指向太太;相反地,先生卻可以此為藉口,理所當然地發生婚外情、再納妻妾。

然而,倘若冷靜地面對「墮胎合法化」及「女性尊嚴與權利」兩者間的關係,我們會發現視「墮胎合法化」是「女性身體自主權」的展現,顯然有所偏差,這樣的偏差甚至帶來與原本希冀的善─提升婦女尊嚴─相反的結果。以下透過簡要的論述,來呈現偏差所在及其伴隨而來的負面後果。

1. 「墮胎合法化」不應被歸類成有關「權利」的議題

歷經兩次慘無人寰的世界大戰,使得二十世紀成為最重人權保障的時代。而我們知道,對人權的保障與提升女權的倡導,正是出於對「人的價值與尊嚴」及對「所有人擁有平等尊嚴」的肯定。基於這樣的肯定,聯合國也於1948年發表人權宣言,宣告人類最高的願望是建立一個人人享有言論、信仰自由,並免於恐懼和匱乏的世界。而要達至這一切,顯然根本上要先做到人人都受「不可殺無辜」此一規範所保障。因為唯有當人彼此都肯定「不可殺無辜」,人才有可能生活在免於恐懼當中,進而也才能擁有言論、思想自由可言。由此可見,「自由」與「人權」應是建立在「生命」的基礎上,它們並非無限上綱,而是必須遵行「尊重生命」與「捍衛生命」的規範及指導。也就是說,在保障、愛惜「生命」的前提下,才有真正與生命尊嚴及全體人類福祉相稱的「人權」與「自由」。

依此,因為墮胎議題涉及到無辜生命的被消滅,其在最根本的基準點上,已與保護生命的最起碼要求─「不可殺無辜」相抵觸。故就此而言,墮胎實在不能被歸類成為「自主權」的議題,自然也就不能被視為是有關女性權益的課題。何況退一步地說,若真要將墮胎歸類成自由與人權的議題,也不該忽略胎兒的人權與自由,而只一味強調父母或婦女的自主選擇權。不過,重要的原則仍是:只有立足在「保障生命生存」的基礎上,進而才能談論彼此的自由、身體自主權……等人權課題。

2. 「墮胎合法化」導致婦女尊嚴的被貶抑

如上所言,將「墮胎合法化」視為人權與自由的課題,在根本出發點已出偏差。而這樣的偏差,卻因糾結性別議題而更難被察覺。然偏差所帶來的負面影響,並不會因此而停歇,尤其對於提升女性應有的尊嚴來說,更是巨大傷害:

打著女性擁有墮胎選擇權的口號,即使不論保護生命的優先性,在這仍有太多力量綑綁女性自主自由的父權社會,事實上女性的尊嚴與自主權真的提升了嗎?或許少數女性真能不受男女性別刻板定位的意識型態所制約、也有足夠力量承受不可再生女的壓力;然現實卻是多數女性在政府大開墮胎的方便之門下,得應男性更理所當然的要求,而有意識或無意識地被迫採墮胎來解決壓力。可見,合法化表面看似能幫助受壓迫女性解決痛苦,但實質卻強化了父權宰制下的價值觀,女性被要求要更能符合期許。況且社會現實中,被墮胎兒大半是女嬰,倘若這真能代表女性自主權的彰顯,那不啻是說女性自主地承認女性的生命價值比不上男性,所以女嬰較不值得活下去。這樣的結果,女性本身不就成為貶抑自身尊嚴的代言人嗎[37]

持平而論,當代社會遠比古時,的確更意識到女性的人權問題,當代女性也在不斷努力破除整個不公義的父權結構中,逐漸擁有更與人的位格尊嚴相稱的權益。然而不可不慎地是,當女性致力於打破被壓迫、被犧牲的地位時,是否將壓迫的不正義情事轉嫁到更弱勢者的身上,以及是否仍不自覺地受到根深蒂固的不公義結構所利用,獲得表面的女權尊重,但骨子裡卻是將女性推向更加非人化的景況。而從以上簡略的分析,我們發現:「墮胎合法化」只是有些人不正確地及有些人故意巧妙地,將其包裝上「女性意識」的外皮。因為致力於「女性權益」的彰顯,應是為了更平等、正義的社會結構而努力,但「墮胎合法化」並未能達此理想,反而將壓迫轉嫁到無力反抗的無辜胎兒身上,並在不正義的行動中,反陷女性為壯大「不義結構」的一份子,最終亦淪為「貶抑女性尊嚴」的強大助力[38]

參、助長優生主義與物化生命的傾向

優生學也是支持「墮胎合法化」的重要理由之一[39],支持者認為腹中的胎兒如果患有先天遺傳疾病、或是畸形,為了人口素質的提升和減少父母、家庭和社會的負擔,應該採取墮胎。不過,如同其它支持理由般,我們會發現以「墮胎合法化」來解決困境,實際上是帶來更負面的結果。

1. 「墮胎合法化」導致挾優生訴求而濫行墮胎的後果

基本上,希望生個健康、聰明的寶寶是為人父母的心願。因此可看到,即使孕婦本身多麼喜歡喝咖啡或抽菸,也都為了胎兒的正常發育而忍痛戒絕,而且也不再為了打扮穿高跟鞋、緊身衣,此外,更是極重視營養與胎教,如欣賞美麗的畫、聆聽優雅的音樂……等等。由此不言可喻,與優生有關的某些想法能是正面的,因為它能幫助夫婦更充分地準備自己並更關注胎兒發育所需的要求。

不過,打著優生口號而採取墮胎,是不道德的。因為精卵融合那剎那起,一個新人生命就開啟了,而作為一位人,不論是否為殘疾或弱智,沒有人(即使是父母)有權利殺他。的確,獲知腹肚內的小孩是個畸形兒或帶有遺傳疾病時,那種錐心之痛是無法想像的。不過,他既已來到世上、並在母肚內努力地發育、成長,我們如何能擅自決定他不該繼續活著呢?現代科技的進步,不應是為了幫助人墮胎而讓我們及早知曉胎兒的景況,而應是為了讓我們在早日得知胎兒景況下,能及早準備自己,尤其當檢測出不幸事實時,能有更充分的時間調適心理、學習接受痛苦的事實,並及早積極尋找救治、陪伴、及照顧他的方法,讓他在缺憾的生命旅程中感受到充分的愛。

相信以畸形或遺傳疾病等理由支持「墮胎合法化」的人,出發點可能是好意,他們怕那些小孩日後遭受病痛折磨或遭他人排斥,他們也感受到為人父母者心中的悲痛與所承受的重擔。但,我們卻必須說,將墮胎合法化仍是錯的。若怕小孩日後受社會排擠,該改善的是社會的價值觀;怕小孩受病痛折磨,那就該致力於發展更好的醫療體系;我們該努力的,應是以政府與整個社會的力量,幫助父母扶持這些「殘疾孩子」的成長,幫助這些孩子及其家人活的有尊嚴、有喜樂。然「墮胎合法化」所做的,卻是以政府、社會的力量公然否定殘疾生命的存活價值,並鼓勵父母選擇採結束殘疾胎兒的無辜生命來逃避痛苦與傷害。更甚地,它所形成的意識氛圍,也施加極大壓力在很多願意陪伴孩子的痛,與孩子一起奮鬥的孕婦身上,因為輿論會質問她:明明可以選擇不要生下殘疾小孩,為何不如此做,而讓小孩來受苦又增加家庭、社會的負擔?

而這種因墮胎合法化所帶來的意識型態與壓迫氛圍,其實一直是我們所預見並擔心的,而今也已逐漸應驗並更加擴大。隨著無止盡的優生渴求,再拜產檢及基因科技的快速進展,已逐漸出現以「墮胎」解決一些只要及早預防、治療,就可控制發病胎兒的現象。這令人合理地擔憂,日後在身高、才藝天份或高智商等要求下,為了解決那些不符要求的胎兒,墮胎將成為更稀鬆平常之事而更加氾濫。

2. 「墮胎合法化」帶來物化生命的氛圍

如上所言,墮胎合法化所帶來的意識型態與壓迫氛圍已逐漸擴大。一種「視墮胎為達至優生的正常手段」的意識,正逐漸滲透在社會中,這種優生主義的意識型態,也導致物化胚胎的可怕氛圍。這樣的後果一點也不令人訝異,因為當人們可以很容易且合法地選擇以墮胎來面對問題時,逃避良心譴責的自我保護機制也會不斷地運作,企圖以各種理由來合理化墮胎,讓人的良心較舒服、較好過。

其中就包括以法令為依歸,認為只要已立法通過,就表示墮胎並未犯錯、它是可做的。同時也包括逐漸將胎兒生命予以物化的傾向,因為只要「胎兒不是人」,墮胎就不算是殺人,人的良心也就不需承受「殺人」所帶來的沈重罪惡感。因此,在墮胎文化的催眠與洗腦下,人們不知不覺就逐漸將尚未著床的胚胎、繼而將尚未發展腦部神經的胎兒,排除在人的生命之外,近來更有聲浪指出,應以腦神經元的聯結及功能運作的完全成熟做為判定「人」的標準。這股物化生命的傾向竟已越來越強,從「不把『胎兒』當作人」到「不把『植物人、杭廷頓舞蹈症、及艾茲海默症……等具有腦神經病變者』視為人」似乎也距離越來越近了。而物化生命的氛圍日強,對優生主義的加劇也帶來更大的作用與影響。

3.「墮胎合法化」能優質化品種嗎?

最後,值得關切的是,透過墮胎是否真能成就優生目標─提升全民健康素質、型塑優良品種?乍看之下,答案顯然無庸置疑是肯定的,因為患有遺傳疾病及殘畸的生命不都事先被篩選去除了嗎?但只要仔細思考,就會發現事實並非如此簡單。

首先,殘疾胎兒的產生,有很大一部份是因為環境的因素,譬如在高度重金屬、核化廢料污染的環境,以及孕婦本身的習慣如抽煙、嗜酒、咖啡、毒癮……等,這時殘疾、畸形兒的產生將很難避免。即使以墮胎解決,只要這樣的環境因素存在,全民的健康素質仍不可能提升。

其次,人類疾病在漫長歷史過程發展下,很多至今仍會出現的致命遺傳疾病,顯然多屬於隱性遺傳及隱性的性聯遺傳疾病,這些隱性基因隱藏在功能正常的普羅大眾身上,而根據遺傳法則,在人類一代代的生殖中,總會出現隱性表現型的胎兒。當然藉著墮胎能將他們去除掉,而且藉著禁止具有明顯遺傳疾病的家族傳宗接代,也能達至某程度的效果,然隱性表現型的胎兒在人類代代的生育組合中仍會出現,難以斷絕[40]

其三,優生主義困惑人心的另一點是「如何界定基因的好與壞?」此問題爭議頗大,即使是以明顯的生理疾病為界定依據,從鐮形貧血症案例即可看出,在特定環境下讓鐮形紅血球出現的基因,可說是使當地人類所以能延續生命的「好」基因。

其四,懷抱墮胎心態,事實上無法對提升全民健康有積極貢獻。全民健康素質的提升,主要是依靠健全、進步的醫療發展,及安全、衛生的公共環境才得以成就。欲醫治殘疾者的痛、欲幫助他們過更好的生活,才能是醫學與社會進步的動力。

肆、「墮胎合法化」不能真正解決經濟、環保問題

先前曾提及,在專家與政府宣傳下,社會普遍瀰漫著一種化約式意識型態:以人口來解釋經濟落後及環保危機,並以此為論據強調「控制人口數」的重要性。而此意識型態事實上已成為推動墮胎合法化的強力後盾,也令西方國家採取高壓態度,強迫需經援的貧窮落後國家,必須施行人工避孕與墮胎。

然而,按近年人口學者對於人口、經濟與環保等關係的研究,顯示先前這些甚囂塵上的論調,不僅過於簡化,甚至偏頗。關於這一點,將於附錄〈人口問題與生命發展〉介紹。在此,假設讀者已看完此附錄,也瞭解將「經濟困境」與「環境污染」等危機歸罪成「人口」問題,至多只能算是一種不甚嚴謹的假設,且是一個擁有很多否證事例的假設。故我們必須說,以這樣的假設,竟推斷墮胎應合法化以控制人口出生率的作法,是草率且不道德的。因為:

(1)若真要調節人口出生率,在行動上也理應以道德的方式,如家庭自然計畫與貞潔來調節生育。

(2)人口滋長與經濟落後、環境污染之間,並非單純線性關係,何況事實上,人口還是人類發展的重要資源。因此如何改善社會的道德價值,如何改良政經、社會結構,並正確善用科技的進步……等,以實現人的更高生產潛能、及降低對環境的污染率,才是解決經濟與環保問題,更迫切、積極的解決之道。

(3)一味著眼於採墮胎來降低人口出生率,以達解決「生態污染」與「全球貧富懸殊」等的作法,只會使人迷失在這種捨本逐末的思考邏輯中,而忽略解決經濟與環境問題的根本解決之道。以致在將自己該覺醒、承擔的責任轉嫁到母肚內的生命(犧牲了千千萬萬無辜胎兒的生命)時,問題卻也因仍縱容不公義的經濟體制、因人們的濫用資源而延宕未決,並因此造成更多人蒙受貧窮與環境惡化之苦。

伍、墮胎對胎兒及母親的傷害

審視過墮胎帶給社會的負面後果後,最後要談的是,墮胎帶來的個人性傷害。墮胎最直接傷害的對象,一是胚胎、胎兒,另一是孕婦本身。胚胎、胎兒的痛與傷害,在於被硬生生地推落至藥物的折磨、及被斷絕維生所需的氧氣與營養等景況;而施術婦女在身心上的痛及傷害,亦常是終生難以抹滅的烙印。

一、胚胎、胎兒的痛

1984年,當時美國雷根總統呼籲大眾正視胎兒在被墮胎的過程中,所遭受到的長時間、且難以忍受的痛苦。他的言論立即遭到支持墮胎者的攻擊,如當時婦產科學院(College of Obstetricians and Gynecologists 簡稱ACOG)的院長Ervin E. Nichols便說:「我們無法知道,也無法得到任何證據來證明胚胎能夠知覺到痛」。但是有更多婦科醫生、麻醉科醫生、神經科醫生、小兒科醫生……等等,提出研究報告,證明胎兒在懷孕早期已有痛覺,他們提出的說明舉例如下[41]

1、胎兒在某程度上會抗拒、逃避興奮劑,就像是大人對於痛的反應一樣,這是從心電圖的顯示所知道的,胎兒在墮胎的死亡過程中歷經了極大的不舒服和痛苦。

2、麻醉科醫生指出,最早在八個星期到十個星期之間,胎兒就已經能夠感受到身體器官所遭到的痛苦。所謂器官上的痛苦,指的是胎兒對於某些攻擊有所反應,比如灼燒和猛烈的撞擊,甚至對於有毒的興奮劑也有生理和神經的反應。Dr. Sullivan 說人類對於痛的感受,是神經末稍痛感接收器連結神經纖維,並將痛感傳到脊椎,再傳到大腦,最後丘腦(thalamus)感覺到痛,並由腦皮層(cortex)提供痛的心理反應,所有這一套複雜的系統,在懷孕八週的胎兒可能就有了,而13週半的胎兒是確定一定有的。

3、婦科醫生Dr. William Matviuw指出,懷孕九週的胎兒之皮膚,已能夠感受到痛,神經纖維在八到九週就會對「電流」有所反應;此外,八到十週的胎兒,他們的大腦活動就已經對有毐的興奮劑有所反應了。

4、也有醫生指出,如果輕扣懷孕七週胎兒的嘴,他們會把嘴唇閉起來;而懷孕十週胎兒的手心已有觸覺;十一週胎兒的臉對於觸碰有所反應;十三週半的胎兒,對於有毒的興奮劑會有痛感。

這麼早期的人類生命就有了痛覺,而且如此脆弱,他們在墮胎過程中所遭受到的痛苦是無法言喻,但卻是事實。然而支持墮胎者卻漠視這些事實,他們一再宣稱墮胎並不會造成痛苦,並說無法察覺和驗證胎兒的痛苦。

二、母親的危險

墮胎手術不只殘酷地對待胎兒的生命,在整個過程中,實際上對母親亦有許多危險性,包括乳癌、骨盆激烈受傷、子宮穿孔……等等身體傷害,以及悲傷的情緒、罪惡感的侵襲……等等心理傷害,此外,更有許多不可見的傷痛在墮胎母親的心中、身上漫延。以下就三個較為普遍性的傷害來作陳述[42]

1、乳癌的罹患率增高

最近的研究報告指出,婦女罹患乳癌,和墮胎的經驗有密切的關係,在美國,罹患乳癌的比例和墮胎的比例同時增高,而且,增加最多的是在那些曾經墮胎的婦女群。

1981年,英國期刊Journal of Cancer說,墮胎的危險性已增加140%。在美國亦有相關的研究報告指出,曾動過一次墮胎手術者罹患乳癌的危險性增高30%;動過兩次以上的,則增高160%(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1982, 72:253~6)。

2、日後懷孕的危險性提高

曾墮胎的婦女,在未來懷孕時,比較不容易受孕,而且流產的機率相對較一般婦女高。此外,墮胎婦女將來懷孕時,因大出血而危及生命的危險性,將比正常婦女高出了600%(American Journal of Obstetrics & Gynecology1981, 141:769~72)。

3、心理的創傷

許多研究報告指出,墮胎者複雜的心情是十分令人擔憂的,這些複雜的情緒包括沮喪、失眠、神經質、罪惡感和遺憾(British Journal of Obstetrics & Gynecology1980, 87:1115-22)。另外,也有報告指出,因墮胎而失去孩子,也許會導致母親未來面對孩子時比較沒有感情,甚至可能會虐待孩子(Canadian Journal of Psychiatry1979, 24:610-20)。

結 語

本章的焦點,希望使讀者能對墮胎的定義、方法、合法化歷程、及其造成的影響與後果,有一根本認識。首先,在介紹方法時,我們發現事實上許多人用來避孕的方法,其實是墮胎。我們也看到墮胎手術對於胎兒的處置是多麼的可怖。之後,透過對墮胎合法化的發展歷史介紹,我們也看到墮胎是從一個絕大多數人認為是不對的、不合法的行為,慢慢地因著一些令人同情的景況,例如因強暴而受孕或危及母體健康等因素,而打開了特殊條件下的墮胎合法化,進而更依附在逐漸強勢的控制全球人口數、保障身體自主權、及優生意識……等主流思潮下,而快速地導向今日視墮胎合法化為保護人權的合理行為,因而促使墮胎好似一種人們處理問題時,理當採用的方法、一種家常便飯的手術。而這樣的發展所導致的可怕主流氛圍,正是教宗所稱呼的「死亡文化」。這因而也引發我們探問:身為基督徒、身為全人類的一份子,究竟該如何面對這樣的「死亡文化」呢?為此,將於下一章(第八章),從信仰與神學的角度對墮胎及死亡文化做一更深入的反省與回應。


 


[1] 參葉〈打胎〉145-146頁。

[2] 雖然教會和科學都以精卵結合的一刻為懷孕的開始,但現在有很多人為了合理解釋墮胎,所以將懷孕定義在胚胎「著床」的時刻。

[3] 參《生命》62號。

[4] 有些人主張此為避孕而非墮胎,但依據生理事實,自精、卵在輸卵管內受精成孕,到進入子宮著床,已有一星期的生命。

[5] 參麥《何價》106-108頁。

[6] http://eurolife.khome.net/norlevo.htm

[7] 參麥《何價》109-110頁。

[8] 參麥《何價》110-111頁。

[9] 根據美國食品暨藥物管理局規定,「RU486+前列腺素」的使用,是先服用RU486,兩天後再服下一種前列腺素「misoprostol」來完成墮胎。整個療程須在女性最後一次月經結束後四十九天內(約懷孕五週)進行。請參‘RU-486 Gets FDA Nod’( in ABCNEWS, 2000/9/27: http://abcnews.go.com/sections/living/DailyNews/abortionwire000928.html. )

[10] 參麥《何價》111-112頁。

[11] 參麥《何價》112頁。

[12] 參麥《何價》113頁。

[13] 參麥《何價》113頁。

[14] 參麥《何價》112-113頁。

[15] 沈〈墮胎合法化〉頁370-371

[16] 參梅《墮胎難題》47頁。

[17] 參葉〈打胎〉146頁:「開羅人口會議爭議了九天,總算通過了一個行動計劃,計劃中宣稱所有人類都擁有『生育權』,這種權利從擁有『滿足和安全的性生活』一直到『自由和負責選擇子女人數』……參加會議的一百七十五個國家接受了這個行動計劃,之外,還有應邀與會的1000個團體(非政治組織)也表示支持。」

[18] 參葉〈打胎〉146頁。

[19] Gorman, Early Church, pp.21-23.

[20] 古羅馬是一個極度父權的時代,在羅馬共和政權時,法律與道德的標準是在於父親的權利。身為父親幾乎享有絕對的權利,他的奴僕、妻子、小孩完全歸他所有,並由他掌控一切生殺大權,他可以像對待「所有物」般,任意販賣、戕殺這些人,而這樣的權利也及於「未出世的胎兒」。Gorman, Early Church, p. 25.

[21] Gorman, Early Church, pp. 24-32.

[22] Gorman, Early Church, pp. 33-45.

[23] Gorman, Early Church, p. 47, p. 54.

[24] Gorman, Early Church, pp. 63-73.

[25] Ethics, p. 3.

[26] 資料來自:http://www.all.org/issues/abhistry.htm

[27] 參衛署《優生保健》第三章,第九條。

[28] 衛署《人工生殖》原則一之第4點。

[29] 參郭莊《杏話》138頁。

[30] 參郭莊《杏話》123-124頁。

[31] 參郭莊《杏話》123-124頁。。

[32] 張〈台灣人口〉267頁。

[33] 高麗玲〈台灣每年逾32萬人墮胎〉,《自立早報》(1998/2/4),第5版。

[34] 張黎文〈每年至少32萬小孩被拿掉〉,《中國時報》(1997/7/10),第16版,。

[35] 〈台灣十幾歲懷孕:大約百分八十使用墮胎〉,《台灣新生報》(1998/4/12) ,第5版。

[36] 在救母親生命時,若因治療母親的病,帶來副作用而造成胎兒的死亡(注意:不是經由殺胎兒,來救母親),我們在倫理神學上,稱其為「間接墮胎」。關於「間接墮胎」的仔細介紹請看下一章。

[37] 此外據http://www.all.org/celebrate_life/cl9405.htm28頁所載:女權所追求的「自由選擇權」事實上與實際落實的選擇自由並不配合,而墮胎合法化事實上是將女性推至極端喪失選擇自由的境地(‘Reproductive Freedom and Other Products of Misconception’, by Bonnie Chernin Rogoff, 1994)。

[38] 相同的觀點,亦見於http://www.all.org/celebrate_life/cl9405.htm之頁10:直至1960年代,墮胎仍被女性主義者視為是貶抑女性尊嚴的不道德行為、是殺嬰的行徑,它違反了女性主義所堅持的「平等原則」。可是在支持「人口控制」的擁護者強力推銷、並不斷灌輸大眾「墮胎權利是女性身體自主與女性社會地位獨立的展現」下,「擁護選擇權」竟被化約成「擁護墮胎權」,而墮胎權利也因此逐漸成為新女性主義的重要象徵。不過有越來越多女性主義者,揭穿這種將墮胎權披上女性主義外殼的作法,實質上只是促使女性及胎兒更加被物化(‘The Changing Faces of Feminism’, by David Reardon, 1994)。

[39] 優生學(eugenics)在西方是個相當負面的字眼,它是由達爾文的表弟高爾頓(Francis Galton)於1883年提出,其構想是藉遺傳手段(如讓高品質的人彼此結褵、多生育,並禁止低素質的人生育等……改變某群人的生殖模式),來增進人類遺傳素質。結果在優生學的名號下,西方發生了很多令人髮指的種族迫害事件。

[40] 除非將所有的帶因者全消滅掉,否則只要出現夫妻均是帶因者的組合,所生小孩就有可能是隱性表現型的遺傳疾病患者。另外,有些帶因者或基因疾病的出現,是導因於親代在產生精子或卵子時,基因複製過程中所出現的突變。而突變是物種演化的基礎,是自然而無法避免的。故綜合以上,可以理解基因疾病為何會在人類代代生育中出現、難以斷絕。

[41] 證明胎兒在懷孕早期(最早在八個星期)已有痛覺的相關研究資料非常多,參考:http://www.abortionfacts.com/online_books/ love_them_both/why_cant_we_love_them_both_14.asphttp://www.lutheransforlife.org/abortion/fetal_pain.htmhttp://www.physiciansforlife.ca/fetalpain.htmlhttp://www.cirp.org/library/pain/fitzgerald/http://www.nocirc.org/symposia/second/chamberlain.html。本文引自:http://www.petersnet.net/research/retrieve.cfm?RecNum=2674

[42] 墮胎對於孕婦的傷害,請參考:http://www.all.org/issues/ab28a.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