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的誕生(二):基因篩檢與人工流產
一、倫理道德中最基本的規範是絕對不可以直接殺害無辜的人:
如果這個規範不成立,或者是不存在的話,則等於在一切的倫理生活中,沒有基礎、沒有倫理規範,如此一來,也就變成了強者、有權力者可以制定、決定倫理規範。我們用以下的情況來說明:
(1)例如:在打戰的時候可以殺害軍人,因為軍人不算是無辜者,但是,仍然不可以直接殺害老百姓,因為在這個時候,老百姓還是無辜者。
(2)現在整個世界充滿著不安的氣氛,就是因為恐怖份子不接受這個規範,一直要殺害無辜的老百姓,包括任何無辜者或是小孩子,例如:近來在蘇聯所發生的恐怖份子對小孩子所採取的可怕舉動。
二、基因篩檢:它的目的是為了幫忙被篩檢者或者是為了殺他?
(1)如果要做有計畫的,將台灣所有三歲的小孩,都經過基因篩檢,這計畫可以被接受的條件是什麼?
(2)如果發現一個三歲的小孩,有一個嚴重的基因病時,可以殺了他嗎?如果做基因篩檢的項目是無法治療的基因病,那還要執行這個計畫嗎?
(3)是不是醫生、護士或輔導者的態度,關於可不可殺有基因病的三歲孩子,就只是提供諮詢,然後讓父母決定要不要殺他呢?
(4)如果人認為三歲的小孩不行殺,那麼二歲可以嗎?一歲呢?還是六個月?還是一個月,或者是剛剛出生的嬰兒可以嗎?或者是九個月的胎兒、或是七個月的胎兒、三個月的胎兒、五週的胚胎、五天的胚胎、二天的胚胎?
(5)很明顯的就是,大多數的人認為不可殺無辜的人,那麼何謂人呢?這就變成了最近關鍵的問題。
三、整個世界包括台灣大多數的民眾皆相信胎兒是人。
(1)為了幫助我們能夠更清楚了解,一般民眾對於墮胎的看法,2003年12月,輔大神學院生命倫理研究中心委託輔仁大學統計資料學系,針對台灣地區15歲以上的國民作了一次關於墮胎的問卷調查,其所得調查結果,整理要點如下:
1.有高達85%的民眾相信胎兒是一個人。
2.高達83%的民眾反對墮胎完全自由,認為只有在特殊條件下才可以墮胎。
3.約80%的民眾認為,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可以墮胎:若醫生斷定,繼續懷孕將影響母親身心健康;婦女因遭受暴力而懷孕;以及若證據顯示,胎兒可能殘障等,但是尊重生命的立場,仍有待努力。
4.約70%的民眾認為,在母親與胎兒皆健康並且非因遭受暴力受孕的情況下,法律不應該允許墮胎。
(2)但是,為了讓墮胎合法化,有些知識份子一直提供理由來否定、懷疑胚胎、胎兒的人性,他們特別提出有關於胚胎、胎兒的位格性(person)問題。
(3)怎麼定義何謂位格(person)的人,有兩個基本的立場,按照功能或按照本性來定。
四、從本性的立場證明接合子(zygote)、胚胎是位格的人。
(1)關於位格的定義:
1.定義:位格是有理性本性(nature)的個別實體。
2.定義包括:人類、天使、外星人。
3.理性的本性包括:自由意志、愛的能力、建立人際關係的能力等。
4.在此假定接合子是個別實體。
(2)本性與功能的區別:
1.本性與功能的定義:(Nature and Function)
(1)本性的定義:本性一方面是每一個存有物以內的構造結構,因此也限定它活動的標準;另一方面,它也是內在動態的力量,按照它內在構造結構,讓每一個存有物達到圓滿生活的目的。
(2)功能的定義:功能是本性的表現。
2.評估位格性是按照本性,而不是按照功能。
3.如果按照功能來評估,則智障的大人、昏迷的成人、幼兒、嬰兒,都不算是位格。
(3)反對接合子具位格性的爭論及答覆
1.從延緩的成人過程的反對者。
反對者認為成為人的過程是遲緩,所以接合子還不是位格人的立場:包括了亞里斯多德、聖多瑪斯和現代進化論者在內,他們認為人的身體存在,靈魂才得以存在,由於接合子還不具有人的身體,所以接合子沒有靈魂,不是位格人。然從現代基因學、胚胎學的觀察可明確得知,人的接合子已經擁有人的身體,所以這個論證的出發點已經被現代科學所否定,人的發展從一開始就已經存在,也就是說自精卵結合起就是個人。
2.從「個體性」否定接合子的位格性。
反對者認為由於位格的定義中有一要素為「個別實體」,認為接合子可能會分裂為雙胞胎,也可能會有嵌接的現象,所以否定接合子個體性,進而否定接合子的位格性。然而,現代科學使我們了解:沒有任何生物的個體可以絕對滿足這個條件,例如現在的複製科技,成人的個體性同樣可遭到懷疑,然我們既不會否認成人的個體性,也無由否認接合子的個體性。因此,這個立論是不成立的。
3.從「不足夠的理性潛能」否定接合子的位格性。
反對者認為位格的定義中尚有另一要素為理性,或至少是理性的潛能(如果不將潛能包含在內,那麼小孩也不是位格人),反對者的立場是否定了接合子的理性潛能,進而否認接合子的位格。但是,這個論證是用一中斷的標準來判斷此潛能何時存在,但現代科學已證實人的成長是連續的,在時間歷程中,他從父精母卵結合的一刻起就開始了;因此,這個立論也是無法成立。
4.現代進化論的觀點否定接合子的位格性。(詳見附件一)
(4)天主教會的立場
1.the traditional teaching of the Church: “the human being is to be respected –
as a person – from the first moment of his existence.”……the fruit of human generation, from the first moment of its existence, that is to say from the moment the zygote has formed, demands the unconditional respect that is morally due to the human being in his bodily and spiritual totality. The human being is to be respected and treated as a person from the moment of conception, and therefore from that same moment his rights as a person must be recognized. Since the embryo must be treated as a person, it must also be defended in its integrity, tended and cared for, to the extent possible, in the same way as any other human being.
人類生命必須受尊重—從存在的最初一刻開始便是一個人。……從受精卵形成的時候開始,就需受到無條件的、人類軀體和靈魂在道德上應受的尊重。從受孕成人的時候開始,就應受到尊重,被當作一個(位格)人;從那時候起,其人權,尤其是每一生命不容剝奪的出生權,需得到保障。
2.實驗資料本身雖不能使我們認出神性的魂的臨在,可是對人類胚胎所做的科學研究,卻能提供「一個有價值的指標,藉著它使用推理,在人的生命初期辨識出位格性的呈現(a persona; presence):一個個體的人(a human individual)怎能不是位格的人(human person)呢?」
(5)如何確定一存在者的本質(馬里旦的理論)
1.廣義來說,認識本性的過程是從歸納(整體抽象total abstraction)到型式抽象(formal abstraction)。
2.歸納提出普遍性的依附體,藉著日常經驗或科學性的檢查。
3.在這些依附體中,有些是偶然性的依附體。例如:人有眼睛可看見、人有生育能力、人有手、有頭髮等等。
4.在哲學層面的行動上,藉著型式抽象,理性經過偶然性依附體達到本性(nature)。例如:理性能力。
5.人的理性應有類似型式抽象的能力,否則我們不能達到本性。
(6)證明人類按照本性是理性的
1.按照普遍性的檢查,幾乎所有人類的成人,表現出理性的行為。
2.藉著歸納推論,理性是人類普遍性的特質。(理性至少是人類的依附體)
3.藉著型式抽象發現,理性也是偶然性的特質,因此理性是屬於人的本性。
4.每一個屬於人類的個體,按照他的本性,他是理性的,因此他也是位格。
(7)證明幼兒、嬰兒屬於人類(藉著普遍性的檢查)
1.幼兒和嬰兒是從人類所生。
2.幼兒和嬰兒雖然身材矮小,但他們有人的身體,而且持續在發展當中。
3.若正常發展,這些幼兒和嬰兒也會發展出理性的功能,也就是說他們會和成人一樣。
4.從以上推論證明,幼兒、嬰兒屬於人類,因此,按照本性,他們擁有理性的本性,所以每一位幼兒、嬰兒都是位格。
(8)證明接合子屬於人類(按科學性的檢查)
1.接合子是人類雙親懷孕而生(人類生物學可以提供證明)。
2.接合子擁有人類的基因,已具有人的身體。(基因學已經肯定)
3.若正常發展,接合子將和大人一樣,以後會表現理性的功能,接合子只是比剛出生的嬰兒慢十個月而已。(胚胎學與兒童發展學已證實)
4.因為每一個個別的接合子(個別實體)屬於人類,因此,他有理性的本性,所以他也是位格的人。
五、將以上的分析,應用在墮胎的問題層面上。
(1)墮胎的定義:「墮胎」(abortion)一詞在此是指,人類「故意」將懷孕期間母體內的新人生命(無論是否已達到可以自行生活的階段),加以破壞、中止其生命的行為。以上墮胎的定義,牽涉到的關鍵問題是「何謂懷孕期間?」與「何時是新人生命的開始?」。對此,天主教與佛教肯定指出:當精、卵結合的一刻起,即是新人生命的開始、亦即是懷孕的開始。這同時也是科學所認定的懷孕定義與人的生命起始。
(2)直接與間接墮胎的分辨:(詳見附件二)
1.直接墮胎:區分倫理上的直接與間接時,必須先將焦點放在對象上。所謂的直接行為就是指行動者直接做的那個行動(對象),不論行動者是將此對象作為目的或手段時皆是如此。故以破壞母體內的新生命為目的、或為了其它希冀的目標而以去除母體內的新生命為手段等行為,就是直接墮胎。
2.間接墮胎:如上所言,每個(直接)對象有其客觀上所會達至的目標。不過,我們發現履行某對象,除了達至對象的客觀目標外,按不同的環境,也會帶來一些不同的附帶結果(effect)。針對這些附果,傳統上是以「間接行為」表述之。譬如,一個患了子宮癌的婦女,醫生要馬上開刀拿掉子宮,否則她有生命危險。此時履行開刀這個具體行為,能達至客觀目標:除掉子宮;不過,若這位婦女適逢懷孕,在這樣的環境下開刀拿掉子宮,就不僅只達至對象的客觀目標,亦會帶來胎兒死亡的附果。針對這樣的附果,我們即以「間接墮胎」表述之。
綜言之,直接墮胎是絕對被禁止的不道德行為;至於倫理上可允許的間接墮胎,必須是在母體懷孕後因發現或發生某種有致死危險的疾病,然其治療必須在生產前舉行,這時雖然胎兒的死亡是此種治療的附帶結果,但在無其他方法可挽救母親的性命情況下,此種治療是可施行的。
(3)絕對不能殺害無辜者,包括不能殺害可能是人的存有者、位格人。(詳見附件三)
(4)如果一個人的立場是胚胎以後會變成人,但是現在胚胎尚在發展到位格人當中,因此他認為可以墮胎;但,這個理由仍然不能成立,因為殺一個在成為人過程中的生命的意向,跟殺一個已經是位格人的意向在道德上是一樣的。
一、現代進化論的觀點:
進化論者(Evolutionist)將「位格」(person)、人類(human being)及人的生命(human life)三者劃分開,認為這三者是不一致的,位格不等同於人,亦不等同於人的生命,因此,他們也認為從「人」(human being)到「位格」(person)需要過程,從懷孕那一刻起,是個別的存有(individual being),然後才是生物上和基因上所認定的「人」,稍後的時間裡,這個生物上和基因上所認定的「人」才「變成」(to become)「位格人」。
如此,接合子或胚胎對進化論而言,不是「位格人」。這觀點馬上引發爭論,因為如何確認從存有「變成」人,然後到「位格人」關鍵時刻的來臨?對此,至少有以下三種看法。
(1)胚胎在子宮壁著床的那一刻,該胚胎即為「位格人」:這是從位格定義中「關係」的觀點來說胚胎是位格人。在著床的那一刻,胚胎和母親的子宮壁之間有一種非常親密的關係,因此,該時刻起為「位格人」。
(2)中樞神經系統形成的那一刻是「位格」:這是根據「感覺」官能來斷定胚胎的「位格性」,只要胚胎具有喜悅和痛苦的反應,即具有位格性。
(3)大腦皮質形成的那一刻是「位格人」:這個看法和位格定義中的「理性」成份密不可分,主張這種看法的人認為大腦皮質的形成,才使人的理性功能得以運作,而理性又是位格的存在要素,所以惟有此時才是位格人[1]。
關於以上的說法,在「什麼時候人『變成』『位格』」的認定上,確實是見仁見智,依據不同的角度來看待「位格」,就衍生出片面的看法,而無法全面性、整體性看待接合子的位格性;可知的是:現代進化論和傳統哲學不同的地方在於,現代進化論不再單純從身體和靈魂的關係來看待位格,而是將時間更往後推,除了身體的形成外,尚有一些條件的形成才足以肯定接合子的位格性。針對他們所提的「關鍵時刻」的問題,Laura Palazzni作以下反駁:
(1)「關係」是位格不可或缺的要素,但實際上應是:關係預設了位格的存在,而不是「關係」來決定「位格」的存在[2]。更何況,從懷孕的那一刻起,受精卵便由母親體內的內分泌環境變化與輸卵管壁的纖毛活動調控其正常推移(由母親的輸卵管移至子宮),且由母親提供生長、代謝所需的各種生化分子,當然及至胚胎一著床,更是開啟了精巧的訊息交流。由此可見,母親與接合子兩者間的密切關係,是無可否認的。
(2)同樣的,應該是「感官功能」的表現預設了主體的存在,也就是位格的存在,因為感覺是主體知覺或被知覺的狀態,如果沒有主體的存在,不可能有任何的感官反應[3]。
(3)以「理性」功能作為生的起始,是因為他們用「理性」來作為死亡的認定。這起因於醫學上視「腦死」為生命的結束,於是論者便認為腦的生,便是生命的開始。
這樣的界定是不合邏輯的:以死亡和大腦的關係來看,死是指器官功能的立即終止,所以整個生理機能完全沒有作用;但「生」的過程是器官的慢慢發展、產生,所以兩者是無法逆推的;其次,許多人以「理性」作為分界點,將理性功能的顯現和位格性的確定作為同時的表現,其問題在於:某些人無法表現理性功能(如一歲幼童),但是從沒有人會懷疑他們的位格性,甚至剝奪他們的基本生存權利[4]。
為了更適當地評估墮胎的倫理問題,也必須分辨直接墮胎與間接墮胎的差異。不過分辨之前,須先瞭解如何決定行為整體的倫理善惡。一個行為整體包括對象、意向與環境三部分,此三者被稱為「倫理特質三來源」[5],是評估行為整體倫理善惡的三項因素:
對象 (Object) |
主體自由選擇的具體行為。 |
意向 (Intention) |
人本身經過他自由選擇的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目的。 |
環境、處境 (Circumstance) |
所有內在或外在與行為有倫理方面關係的情況,包括行為的結果/後果。 |
在評估行為整體的倫理善惡時,「倫理特質三來源」中的對象(行為本身)具有優先性。若對象的客觀本質是惡的,那就是消極規範所禁止的行動,這時,不論行動者的意向或行動的環境如何,都不能在本質上改變這些行為本身固有的惡性[6]。如殺無辜,由於它本身的邪惡,使得它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不道德的。而當對象是不善不惡或是善時,則依序需評估行為者的意向與行動的環境。嚴格說來,對象、意向及環境三者,只要其中有一個是惡的,那行為整體的倫理性就是惡的。
區分倫理上的直接與間接時,必須先將焦點放在對象上。所謂的直接行為就是指行動者直接做的那個行動(對象),不論行動者是將此對象作為目的或手段時皆是如此。故以破壞母體內的新生命為目的、或為了其它希冀的目標而以去除母體內的新生命為手段等行為,就是直接墮胎。
在評估倫理善惡上,已知必須先就對象(即行動者直接做的那個行動)的客觀本質,來判斷此行動本身的倫理價值是惡、不善不惡或是善。倘若這個直接行動是消極規範所禁止的倫理惡行為,這時,不管行動者的意向多好或環境如何,都絕對不可做,否則就是不道德。而基於墮胎行為本身的客觀本質是殺無辜,是一種內在倫理惡,故教會乃明令禁止直接墮胎。
因此我聲明,直接墮胎,亦即以墮胎為目的或手段的行為,常構成一件嚴重的倫理錯亂,因為那是故意地殺害一個無辜的人類存有(human being)。這個教理是基於自然道德律和形之於文字的天主聖言,為教會傳承遞達,是一般的、普遍的訓導權所講授的[7]。
如上所言,每個(直接)對象有其客觀上所會達至的目標。不過,我們發現履行某對象,除了達至對象的客觀目標外,按不同的環境,也會帶來一些不同的附帶結果(effect)。針對這些附果,傳統上是以「間接行為」表述之。譬如,一個患了子宮癌的婦女,醫生要馬上開刀拿掉子宮,否則她有生命危險。此時履行開刀這個具體行為,能達至客觀目標:除掉子宮;不過,若這位婦女適逢懷孕,在這樣的環境下開刀拿掉子宮,就不僅只達至對象的客觀目標,亦會帶來胎兒死亡的附果。針對這樣的附果,我們即以「間接墮胎」表述之。
當然在倫理善惡的評估上,對於間接行為的評估,仍必須先判斷所做的對象之善惡。若其是惡的,就毋需再考量意向、環境,即使會產生好的附帶結果,它都是不道德而不可做。
唯當所做的對象是不善不惡或是善,且意向是好時,接著才按環境來予以評估。這時,若評估出行為所帶來的所有附果,全是好的,就沒有倫理上的問題;但其中若有不好的附果(惡果),就產生了間接行為的倫理困境,而必須依循「雙果原則」來幫助人們判斷,是否能做此行為本身。以患子宮癌的懷孕婦女為例,若要在倫理上能接受醫生開刀拿掉她的子宮,就必須完全符合以下「雙果原則」的四個條件[8]:
(1)直接行為必須屬於倫理善或至少是不善不惡的。若此行為是倫理惡(牽涉消極規範),則不能用雙果原則。故施行的手術本身不可以直接殺胎兒。
(2)一個行為若同時會有善、惡的結果,則善果不能在惡果之後產生。因為若善果是藉惡果而來,那就等於藉直接倫理惡行為來達善果,其是不道德的、不被允許的[9]。意即母親的病不是藉停止懷孕就會痊癒的,若必須先去掉胎兒,才能治療母親的病,那就成了直接墮胎。不過,若這位母親吃藥能挽回自己的生命,即使吃藥後的副作用會致胎兒死亡(此即間接墮胎),在倫理上卻是可能被允許的。
(3)意向唯獨傾向善果。如果有兩種行為(一是有善果的行為,一是有善果也有惡果的行為)可以達到救人命的善果,應選擇不致產生不好結果的行為。故在可能範圍內,要想盡辦法,不使胎兒的死亡發生,並且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比這個治療的害處更少時才可以採行。例如懷胎的母親為了治自己的病,一種藥有害胎兒,一種無害,則當然應選擇對胎兒無害的藥物。
(4)要有充分的理由才可容許會產生惡果的行為。意思是所得到的善果跟所接受的惡果之程度應該是相稱、適當、合理的。換言之,只有母親的生命挽回,而非只是健康的關係,才能與預見的胎兒死亡有一個正當、相稱的理由。
綜言之,直接墮胎是絕對被禁止的不道德行為;至於倫理上可允許的間接墮胎,必須是在母體懷孕後因發現或發生某種有致死危險的疾病,然其治療必須在生產前舉行,這時雖然胎兒的死亡是此種治療的附帶結果,但在無其他方法可挽救母親的性命情況下,此種治療是可施行的。
除了「消極與積極規範」及「直接與間接行為」的釐清外,在基本倫理層次上,仍有一個與「墮胎」息息相關的倫理原則,即只要我們尚處於無法肯定某存在物是否是一位人時,我們就不能夠殺害他。因為任何人在意欲殺害一個『可能是人』的存有者時,其意向就已是在意欲殺一個人。因此,那些贊同或從事墮胎的人,無法躲避其故意殺人的罪責。
從道德責任的觀點來看,僅僅是有牽涉到「人」的可能,就足以使絕對禁止任何殺害人類胚胎的行為具有理性的基礎了。
與「墮胎」議題如影隨形的爭論之一是「胎兒何時起是一位人?」根據教會的反省與科學的發現,極高的肯定是指向「從受孕的第一時刻起,即是一個人的生命,即擁有位格」。但是,在此必須釐清的是,這個肯定雖重要,卻非此一原則依據的重點。此一原則強調的是「除非我們肯定某存有者不是人,否則我們不能以非人的態度對待它」。人類身為天主的肖像,擁有崇高的生命尊嚴,殺死一個帶有「天主肖像」的人,是非常嚴重的罪[10]。因此,對於某存有者,基於對人的生命價值之肯定,只要有一絲一毫懷疑其可能是人,我們就不能將他殺害。
逐一分辨過各種與墮胎相關的倫理原則後,除看清墮胎議題的倫理屬性,也從中知曉墮胎問題其實牽涉到對人的生命價值與自由等觀點的歧異。這因而令我們稍能明白為何墮胎合法化的整個歷程,竟會從原本視墮胎為錯誤的行為演變成是捍衛人權與保障自由的彰顯。而為了更深入洞悉墮胎議題的這種演變趨勢,我們有必要對於主導這整個演變的力量與文化氛圍,也就是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所稱呼的「死亡文化」,做一探討。
[1] Palazzni, ‘Human Embryo’, pp.84-87.
[2] Palazzni, ‘Human Embryo’, p. 84: “ If it is in fact true that relation is an indispensible element for the existence of the person, it is equally true that this dose not constitute “being” in ontological terms, but it “presupposes” its existence. ”
[3] Palazzni, ‘Human Embryo’, p. 86: “…the presence of the sensibilising function, or of the condition for its exercise, presupposes a subject which perceives…it is therefore the existence of the subject which makes possible the exercise of certain functions …not the exercise of the functions which constitutes the existence of the subject.”
[4] Palazzni, ‘Human Embryo’, pp. 87-88.
[5] 參《光輝》74號。
[6] 參《光輝》78號。
[7] 參《生命》62號。
[8] 以下四點,亦可參趙〈人工流產〉頁390。
[9] 參《光輝》80號。
[10] 參《生命》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