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同志婚姻法 宗教團體反對

作者/記者

高有志、黃筱珮

摘要出處

中時電子報2006/9/30

摘要內容

    台灣同志大遊行今年邁入第四年,今年更破天荒公開舉辦同志婚禮。在活動現場,四對女同志伴侶在五千位民眾的見證下,彼此許諾要共度一生。同志團體希望同志在婚姻上,也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鑑於同性伴侶實際面臨的問題,例如居留權、小孩監護權、或有些以家庭為單位的福利等實際問題,同性婚姻並不只是象徵性的議題,而有實際的需要,因此乃舉辦公聽會進行研討,之後並提出「同志婚姻法」草案。

   同志諮詢熱線協會表示,在現在的規定下,同志伴侶即使宣布結婚,只純屬形式,戶政單位不承認,也沒有法令保障。希望在「同志婚姻法」版本通過,未來再慢慢放入各項權利義務,讓同志婚姻在台灣有完全的保障。

    輔仁大學神學院生命倫理中心持反對立場。認為同志婚姻不該被立法通過。國家社會長期以來的婚姻形式是一男一女,若兩男或兩女組成的同志婚姻被法律許可,將影響國家社會的安定結構。若贊成同志婚姻,那是否也要同意同志收養小孩,或是以人工生殖的方式產子?這是違反自然與倫理的事,不應該讓這種情況產生。

倫理評議

釋昭慧2005.12.24

依佛法觀點,同性戀與異性戀有其共同特質:

  一、情欲是生理與心理的綜合反應,生理的訊息固然會擾動心理,但心理的欲念也會導致生理的渴求。

二、情欲是自體愛所延申出來的境界愛,是我愛所拓展出來的我所愛。在諸種欲望之中,情欲繫縛眾生的力量最為猛烈,它能覆障解脫,但並不是罪惡,因此被歸類為「有覆無記」法。

  三、中國古諺云:「萬惡婬為首」。原因是:情欲本身雖無罪,卻可能因縱情恣慾或獨佔心態,而導致傷己傷人的罪行。

四、因此,修道者必須戒絕情欲,專修梵行,以獲致心靈的超脫;世俗人雖不必戒絕情欲,卻必須節制情欲(不邪淫),以保障家庭的和諧,配偶與後代的福樂。

五、眾生名為「有情」,因此情欲是大多數眾生的自然反應。在修學佛法的過程中,情與欲可依戒學以節制之,依定學以遠離之,依慧學以超脫之——透過戒律的規範,可以讓人節制情欲的發展。透過禪定的修習,可以讓身心輕安,自然離欲。透過智慧的觀照,可以將情感轉化,並昇華為疼惜眾生的大慈悲心。

異性戀與同性戀,同樣都是情欲,因此擁有情欲的共同特質——兩者都是動物本能,並沒有神聖與罪惡的分野,也沒有蒙受祝福與承受詛咒的殊遇。兩者的情欲,同樣構成繫縛身心的猛烈力道;同樣會因縱情恣慾或獨佔心態,而導致傷己傷人的罪行;同樣可予以節制(如忠於配偶)或予以戒絕(如獨身修行);同樣可予以轉化或予以昇華(如廣慈博愛)。以異性戀的立場來指摘、歧視或質疑同志,不過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